国知发管字〔2015〕2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的重要顶层设计和重大改革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实施必将加快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好环境,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任务,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是知识产权工作支撑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行动指南,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意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和全局高度,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主线,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了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关键举措。《意见》明确提出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强调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明确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有力地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自觉,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重大工作,以支撑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要求为指引,全面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全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局面。
(一)深刻认识《意见》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要通过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吃透《意见》精神,理解《意见》内涵,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密切关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有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全面落实《意见》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
各地要主动作为,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面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按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各项改革,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技术创新市场知识产权导向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功能,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激励政策,加强高校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完善创新驱动知识产权导向评价指标,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试验,进一步支撑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三)广泛宣传《意见》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定位。
各地要拓宽宣传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宣传,向有关部门宣传,向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宣传,为深化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要丰富宣传内容,做好《意见》主要精神、重大举措的解读,宣讲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促使全社会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原动力”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是实现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必须置于基础性地位抓紧抓好。
二、认真抓好《意见》各项任务要求的全面落实
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把有关改革举措深化、细化、实化、具体化,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全面落实知识产权领域各项改革任务
1.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广泛调研社会各方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的需求和意见,积极协调立法机关、法制部门进一步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指标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推动知识产权人才纳入创新人才体系,推动将知识产权服务费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推动制定针对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全力营造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环境。要按照《意见》的要求,以建立知识产权执法总队为载体,以知识产权执法强局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建立健全专利侵权案件协作调度与侵权判定机制、电商领域和展会专利执法维权机制、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机制、维权中心对执法办案的支持协助机制。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三审合一”试点,推动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健全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要加快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将专利侵权假冒及执行失信、专利代理失信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3.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各地要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通过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健全第三方专利价值分析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质押处置平台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化、规模化和常态化。要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扩大工作覆盖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知识产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扶持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产品。
4.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契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满足企业创新需求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平台,实现各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缴费、投诉、法律状态查询等“一站式”服务。要按照《意见》指出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为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市场环境。
(二)全面融入重点领域创新改革
5.着力构建提升创新效率和效益的知识产权导向机制。要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容,推广试点工作成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政府重大投资活动、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要积极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专利协同运用。要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探索建立公益性与市场化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6.支撑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推动将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融入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工作体系中。要深入落实《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7.切实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各地要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贯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要积极协调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统计报告制度。研究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强制转化实施办法。
8.积极推动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要建立健全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维权援助机制,为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支持。要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有效利用全球知识产权资源,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高端人才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运营、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组建专利池等知识产权项目建设。
(三)全面参与重大改革政策谋划。
9.推动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创新驱动评价体系。各地要继续探索知识产权产品的核算方法,进行知识产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点。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建立知识产权导向的创新驱动评价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统计分析,推动知识产权统计调查与创新调查体系的衔接。
10.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改革试验。各地要积极承担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专项改革试验任务。要围绕推进国家重点改革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本地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试验,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11.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与创新政策的协调联动。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智库建设,积极服务创新政策的重大决策。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政策与创新政策协调性审查机制和评价制度,对新制定和已有知识产权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三、切实保障《意见》的贯彻落实
要按照《意见》精神和后续分工,加紧制定落实方案,不折不扣地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有条不紊地把相关改革任务推进实施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结合《意见》所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抓紧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横向协调机制,牵头落实的任务要责无旁贷、不遗余力,参与落实的任务要主动融入、积极参与。要牢固树立全系统“一盘棋”的思想,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建立上下联动的纵向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报告重大知识产权改革举措和重要政策文件出台情况,共同营造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好环境,保持好势头。
(二)制定配套措施。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纳入本级党委政府落实《意见》的文件中。要全面发挥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研究制定相关任务分工方案,抓紧出台具体的落实措施,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我局将建立有关通报制度,对成效明显突出的地方,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措施。
(三)分解改革任务。
各地要精心部署,对《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的改革任务清单和年度工作计划,把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实施方案要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围绕《意见》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我局将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我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年中督办,年底检查,确保重点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意见》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改革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10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李 昶 范建永
电 话:010—62086080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fanjiangyong@sipo.gov.cn
《意见》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改革任务
一、知识产权领域主体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三)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四)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五)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六)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七)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八)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
(九)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二、知识产权有关的重点领域创新改革任务
(十)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十一)国家科技规划要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十二)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
(十三)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十四)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
(十五)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十六)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十七)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
(十八)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十九)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二十)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
(二十二)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二十三)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二十四)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二十五)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二十六)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商务谈判进展,适时披露有关信息。
(二十七)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八)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等领域,统筹考虑国家科研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
三、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改革政策协调任务
(二十九)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十)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三十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三十二)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强化军民融合创新。
(三十三)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
(三十四)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
(三十五)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
(三十六)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七)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三十八)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三十九)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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