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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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6〕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 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财政部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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