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掌握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部决定开展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维护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有效运行,强化“以图管地”,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重要保障。开展各省(区、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分析,实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耕地目标责任考核、土地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促进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部署调查任务,督促协调工作进度,对调查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解决调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对调查工作的时效性负责。各地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国土资源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规范程序和要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坚持国家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坚持省级全面检查与国家抽样核查的分级质量控制体系,坚持现状调查与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分阶段推进的工作程序。部将在外业抽查中继续采取在线核查的方法,利用外业监管平台实现外业图斑的准确定位和实时在线监管检查。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土地调查中积累的好做法,以日常变更为基础,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落实队伍和经费,保证调查工作顺利推进。
(三)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成果质量。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把关,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验收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其中,县级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对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省上报相关表格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形式,纸质表格须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部将以省为单位,对所有变更图斑进行内业抽样检查,并组织开展对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拆除图斑和灾毁耕地变更图斑的异地外业抽样检查,计算各省错误图斑的数量比例,不大于10%为合格。部对连续两年内业核查质量位于全国前五名的省份,将减少外业抽查县区个数;对连续两年内业核查质量位于全国后五名的省份,将加大外业核查比例。对核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图斑,将移交土地督察机构处置。对弄虚作假的地方,将全国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方式
(一)国家层面。地籍管理司总牵头,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实施、省级成果抽样检查、国家级数据汇总、工作报告起草等。规划司负责组织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及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涉及的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及分类确认;耕地保护司负责组织指导设施农用地图斑核查,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验收项目涉及的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和分类确认,以及基本农田汇总信息政策性复核。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临时用地图斑核查标准制定和组织核查。执法监察局配合拟定已拆除图斑核查标准。总督察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参与变更调查相关工作,并做好土地督察与变更调查的成果衔接。
(二)地方层面。各地应参照国家组织模式,健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地籍管理、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利用以及执法监察部门共同参与,通力配合,扎实做好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四、从严把握重要地类变更要求
(一)建设用地等相关地类变更。对遥感监测图斑中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标注。对经实地调查现场已拆除并恢复原地类的监测图斑,以及土地整治实施推填土的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做变更。对2016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变更。对于遥感监测图斑拟变更为设施农用地、按临时用地上图或实地拆除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耕地保护、土地利用或土地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认定,未通过的一律按建设用地变更。对地方解释为拆除图斑、路基未确定的道路图斑、遥感监测推填土图斑和核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图斑,部将开展持续监测。
(二)新增耕地及耕地内部地类变更。依法经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当年必须全部变更,不允许留待以后分年变更。地方应加强对“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变更审查,确属新增耕地的,应准确核定新增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省级审核同意意见后报部。严禁将土地整治项目区外的新增耕地,标注为“整理田坎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得将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经土地整治实施地类改造,旱地变更为水浇地或水田,水浇地变更为水田的,需在项目验收后方可变更。除生态退耕或其他依法调整的外,不得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对确属实地变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以可调整地类进行变更。
(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等地类变更。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对确实因长期环境变迁等因素所致,以及因调查境界线调整、数据库优化等非本年度地类变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核实,专报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对当年因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应按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收集相关媒体受灾情况报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土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变。
五、进度安排
2016年9月起,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监测结果提供各地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调查。2017年1月31日前,各地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2017年2月20日前,各省将省级检查通过的变更调查成果报部,汇总形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报数据。
2017年3月31日前,部组织第一轮抽样检查。合格的省份,由地方对外业抽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修改到位后,直接开展数据库更新入库。不合格的省份,以省为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后重新上报。
2017年4月20日前,部组织开展第二轮抽样检查,不合格的,以省为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后重新上报。内业抽查不合格的,对该省开展逐图斑全面比对,并责成地方全面整改。
2017年5月31日前,对合格省份分批次完成用地管理信息套合并启用省级调查成果,完成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和数据汇总,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形势,起草报国务院的变更调查报告。
2017年6月30日前,对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分析,适时召开汇总会。
2017年7月1日,启用全国2016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结果。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土地变更 调查技术规程》(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试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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