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监函〔2023〕1号《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采信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3-13 01:58:08

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采信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认监函〔2023〕1号

 






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自我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及元件测试和认证体系(IECEE)、防爆电气安全认证体系(IECEx)以来,各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以下称实施机构)在认监委统一指导下,通过实质性参与IEC相关体系活动,积极推动有关检测、检查结果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采信,有效降低了企业获证成本,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树立了较好的国际形象。为持续深化多边合作机制、履行互认义务,营造良好国际贸易环境,结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实践,现将提升IEC相关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采信力度、规范采信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采信原则。实施机构应当本着“应采尽采”的原则,避免认证重复评价活动,为产品快速、合规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在我国已加入IEC相关合格评定体系互认范围(见附件)内,对能够符合要求的检测、检查结果,实施机构应当主动予以采信,必要时可补充相应检测、检查活动。

(二)协调一致。对不能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IEC相关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实施机构应当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国内同体系其他实施机构进行通报,确保采信规则基本一致。

(三)对等合作。实施机构基于IEC合格评定体系多边互认机制开展机构间合作时,应遵循对等的原则,积极推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结果及IEC合格评定结果得到境外机构承认与采信。

二、实施要求

(一)建立管理措施。实施机构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建立相应管理措施,制定采信IEC相关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的管理方案及相关文件,确保认证结果能够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要求。

(二)留存采信记录。实施机构在采信IEC相关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时,应当将所涉及原始记录与报告、评定材料等文件作为认证档案留存;对不符合要求的,也应当作出相应记录。在接受相关方监督或评审时,实施机构应当能够提供采信IEC相关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相关管理文件及记录,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其他事项

实施机构在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当将采信IEC相关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的情况作出说明。对实施采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取得的经验,应当及时与我委进行沟通。

联系人:杨阳  010-82260836




 

认监委

2023年1月6日






我国已加入IEC相关合格评定体系互认范围(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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