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2016〕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01 01:16:5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督〔2016〕23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既定工作安排,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在全面深入推进。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衔接。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做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衔接,推进两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保障工作。在全国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出台前,各地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中,应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的原则,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针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场所主要在街头、路边,工作形式主要是巡逻、检查,执法任务繁重的特点,科学核定和优化配置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车辆,切实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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