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发〔2011〕23号 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扶贫办,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卫生局、扶贫办: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9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地为这些地区输送和培养科教文卫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为促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起至2020年,每年引导10万名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到“三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重点扶持培养1万名“三区”急需紧缺人才。
三、工作原则
1、统筹推进、分项实施。计划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分为教师专项、医务工作者专项、科技人员专项、文化工作者专项、社会工作者专项等五个专项部分,在整合现有相关工作载体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统一部署,分头实施。
2、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专项实行行业主导、地方落实,有关部门制定专项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具体落实。充分利用各级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工作渠道,把计划实施与扶贫开发、经济开发、科技开发紧密结合起来。
3、需求为本、形式灵活。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以满足“三区”公共服务领域人才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才选派和培养工作,促进长期工作与短期服务、个别选派与团队选派、内部调配与外部支援等相结合。
四、基本要求
1、支持范围。以县为基本单元,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针对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实际,各专项可制定专门计划,实行相对特殊的组织形式和政策措施。
2、人员范围。参与选派和培养的人员主要是优秀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工作等公共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兼顾受援地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选派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
3、选派范围。以就近就便、本省调配的形式为主,调动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人才资源和培训资源支持省内受援地。对人才资源和培训资源相对薄弱的省区,可依托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渠道组织跨省支持。
4、选派要求。选派人员到“三区”工作,应安排到县、乡一级有关单位一线的专业工作岗位,以全日工作形式为受援地提供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选派人员到“三区”开展短期服务,应设立必要的服务项目,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
5、培养要求。为“三区”培养人才应依托行业培训资源,安排到省会城市、中心城市有关单位参加脱产培训或岗位锻炼,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培训时间。对在“三区”领导、创办社会事业的重点人才,要纳入培养范围,并从各行业实际出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简化登记程序等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予以帮助。
五、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本计划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组织实施。中央组织部会同各参与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计划的设计、管理和监督,向各专项分配选派(培养)任务。协调小组建立各项必要的工作制度,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责任分工。教育部、卫生部、科技部、文化部、民政部分别牵头负责教师专项、医务工作者专项、科技人员专项、文化工作者专项、社会工作者专项的组织实施。牵头实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专项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要求、组织形式、保障措施以及监督评估等,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完成分配的选派(培养)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各专项牵头部门制定政策支持措施。
各有关省区市成立由组织部门牵头,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卫生、扶贫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构,统筹计划及各专项在本辖区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接受选派(培养)任务的单位在行业部门指导下,负责执行选派(培养)任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受援单位在行业部门指导下,提出受援需求,负责安排工作(服务)岗位,为选派到受援单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任务分配。教师专项每年选派教师约3万名,培养3000名;医务工作者专项每年选派医务工作者约3万名,培养2500名;科技人员专项每年选派科技人员约2万名,培养2500名;文化工作者专项每年选派文化工作者约1.9万名,培养1500名;社会工作者专项每年选派社会工作者1000名,培养500名。各专项承担的选派(培养)任务,根据计划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4、实施步骤。计划实施周期为2011年至2020年,计划的目标任务、具体工作和政策措施实行年度部署、动态调整。2010年底,制定计划总体实施方案。2011年,制定发布各专项实施办法,选择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集中选派(培养)工作试点。2012年,对集中选派(培养)工作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完善政策措施,全面部署实施。2015年,开展计划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评估,总结阶段工作经验,适时调整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较完善的工作机制。2020年,对计划十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综合评估,对后续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六、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对选派到“三区”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在职务安排、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认真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各专项牵头实施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人才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引导政策。要与国家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相衔接,及时调整完善本计划能政策措施。制定表彰奖励政策,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业绩突出、基层欢迎的优秀人员,以及落实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享受相应政策。
2、经费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三区”人才计划的经费保障机制。各专项实施部门根据实际选派和培养的规模、服务和培养的具体形式等,合理核定各项费用,提出选派(培养)工作的经费预算。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为实施各专项提供经费支持。
有关部门原有项目纳入专项实施方案的,项目经费按原定办法继续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标准。
选派工作经费由选派单位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选派人员到艰苦地区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及培训费用等。培养工作经费由接收单位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教育培训和补助受训人员食宿。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明确使用范围,严格拨付程序,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文章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244800/244856/18246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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