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2〕170号 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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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要求,民政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了《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3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2年至2020年,每年引导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三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支持“三区”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推动“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三区”社会工作事业,完善社会工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社会工作服务均等化目标。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在“三区”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中央组织部的指导下,民政部牵头负责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的统筹规划、资金管理和督促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指导下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办做好本辖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的组织实施,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共同推进的实施机制。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以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区域,以社区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贫困人口服务、农村“三留人员”(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服务为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同时,统筹推进全国范围其他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逐步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全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及各主要服务领域,惠及当地各类人群。

(三)需求为本、注重实效。从“三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出发,确定选派和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类型、层次、领域与形式。通过计划实施,真正促进当地社会工作发展,让人民群众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项目支持范围与内容

(一)支持范围。

以县为基本单元,主要是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重点支持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

(二)项目内容。

1.选派项目内容。

(1)选派条件。选派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专业社会工作经验;身心健康,能够适应较为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支持选派在读社会工作硕士、博士研究生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为“三区”提供专业服务。

(2)选派方式。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比较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本地调配、就近就便的选派方式,调动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相关事业单位、社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受援地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比较紧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通过省际之间的扶贫协作、结对帮扶、对口支援以及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三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具体支持数量和方式由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

(3)服务形式。选派人员为受援地提供服务时间一般为1年;开展短期社会工作服务的,应设立必要的服务项目,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鼓励选派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留在受援地区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三区”领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社会工作事业。

(4)服务领域。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主要派往受援地的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帮助策划社会服务项目,链接社会服务资源,培训社会服务队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2.培养项目内容。

(1)培养对象。培养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专业知识技能、实践经验和发展潜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心健康,有志于在“三区”长期从事社会工作服务。重点为“三区”培养贫困人口服务、老年人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农村“留守人员”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等领域急需紧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培养方式。依托民政部培训中心、高校社会工作专业院系以及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培训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通过岗位锻炼、脱产培训、专业督导、对口交流等方式进行培养。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

本专项在“三区”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中央组织部的指导下,由民政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做好落实工作,提出选派(培养)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落实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财政部负责核定年度经费预算,安排落实中央补助资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牵头负责本辖区计划的组织实施,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派(培养)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选派(培养)项目经费预算,督促工作计划落实,每年底向民政部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应承担经费并及时拨付相关补助资金,监督经费使用。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办等部门协助做好有关落实工作。

受援县级民政部门要为选派(培养)工作创造条件,做好选派单位和受援单位的沟通衔接,为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安排工作单位,同时组织选送本地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加有关培训项目。

选派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保证选派人员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

受援(培养)单位负责为选派的人员安排工作岗位(或进行培养),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协助解决住宿等基本生活问题,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反馈选派单位,作为选派人员年终考核和职务晋升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选派期间的违纪人员,受援(培养)单位要通报选派单位,由选派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上级民政部门。

(二)工作程序。

选派工作程序:(1)需求摸底。每年10月,由受援地区结合实际提出下一年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类型、层次、数量等方面需求,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汇总审核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汇总审定后向全国公布。(2)推选人员。每年3月份前,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条件要求推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足部分可自行协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选派,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全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有关受援地区和单位服务。(3)签订协议。在国家层面,由民政部与承担选派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项目协议。在省级层面,由省级民政部门、受援单位和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共同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4)开展服务。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协议和有关要求,为受援单位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5)评估考核。服务期满后,由受援单位、选派单位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培养工作程序:(1)提出需求。每年10月,由受援地区结合实际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支持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类型与数量,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汇总审核后报民政部。(2)审批发布。民政部根据当年培养计划安排,审批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计划。(3)组织培养。民政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确定的年度计划安排,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签订培训协议,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4)评估考核。由民政部或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效果进行考核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选派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安排,主要用于选派人员到艰苦地区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及培训费用等;培养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安排,主要用于对“三区”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补助食宿等。

东部省份的受援县所需经费由当地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中部省份的受援县所需经费由当地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西部省份的受援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经费上给予受援地区有力支持。

中央财政安排的选派工作经费和培养工作经费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下达。各有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使用范围,严格拨付程序,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政策保障。

对到“三区”服务且考核合格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除平等享受国家为推动西部开发,促进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所制定的有关人才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时,其服务时间可作为社会工作经历时间。

2.对考核优秀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派单位在提拔使用或岗位聘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3.对经与当地协商、自愿留在“三区”服务的选派人员,当地党委政府要协助解决好其子女就学、配偶工作安置等事宜。

4.服务期满后报考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对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及对执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国家或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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