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工商联关于印发《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工商联
关于印发《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纪委、监察局、工商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出)机构:
现将《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工商联
2016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党纪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接触交往,要亲商、安商、富商,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要清白、纯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不能勾肩搭背、以权谋私。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职能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要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第四条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应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应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章 优化政务服务
第五条 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强化政策落实督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不断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内生动力。
第六条 公平对待非公有制企业。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应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七条 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方便企业准入。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提高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效率。开展明查暗访,加强行政效能监督。
第八条 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加快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信息平台建设。
第九条 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全面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为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制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积极推进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应当全程公开、决策透明、网上公布、公平公正。
第十条 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加大“红顶中介”治理力度,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
第十一条 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河南省工商界“反对贿赂、公平竞争”联盟活动等多种交流平台作用,建立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意见,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纪检监察、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第十二条 推行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非公有制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建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挂钩帮扶机制。完善非公有制企业防治腐败联系点制度,注意总结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有效做法,强化典型示范引导。
第十三条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在申请贷款、工程招标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在相关期限内不得授予该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予以表彰、鼓励、扶持。
第十四条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告知书制度,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信守廉洁承诺,推进行业自律。通过案例剖析、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教育及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廉洁从商教育,培育廉洁文化,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
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三)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七)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
(八)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依规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企业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服务企业相关工作。确有需要时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由企业提供工作餐,但不得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给予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五)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十九条 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条 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依法维护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拉拢腐蚀、围猎党员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惩处,坚持行贿受贿同罪同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商交往中违纪违法行为,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纪律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工商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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