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2016〕17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建〔2016〕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安委〔2016〕1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健全建筑安全生产信用奖惩机制,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引导和监督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不断提高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适用范围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对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前签署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式样参见《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还要按照省厅豫建建〔2016〕46号文要求签署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含安全生产承诺),上述承诺书要对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并向属地市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接受各方监督。
(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对下列情形之一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3.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
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的;
8.因其他非法违法、弄虚作假行为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记录办法参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但不得低于方案的标准要求。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纪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 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被判处刑罚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暴力抗法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省辖市、县(市、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条件和标准。纳入省级管理安全诚信“黑名单”的,必须同时纳入省辖市、县(市、区)级安全诚信“黑名单”管理,依次类推。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须纳入省辖市、县(市、区)级管理安全诚信“黑名单”。
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三年。有上述第四种情形,其管理期限应持续至相应法定期间的截止时间。
“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 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个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并填写信息采集表。企业、个人的黑名单信息采集表式样可分别参考附件1和附件2。
2. 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 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名单,由信息采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4. 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结果,考评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诚信评价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即时降为三级;管理期限届满被移出“黑名单”后,应重新对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诚信评价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立本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台账,畅通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的收集途径,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信息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状。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报告内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材料为基础,包括本企业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接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报告一个月内,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诚信履行情况和诚信等级进行确认。对违规违纪、安全生产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的,要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安全生产诚信档案中,并及时通过网络平台与安监、财政、投资、国土、工商、保险、税务、银行、证券和工会等相关社会信用共建部门和单位共享相关信息。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惩处机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强化建筑市场、现场诚信管理两场联动,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有效惩戒,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诚信奖惩措施实施力度。
(一)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保险费率浮动、招投标、证照管理、信贷、担保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与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以上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严格限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选用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对非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时,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三级的,启动复核机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时,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三级的,须参加培训后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先推优时,对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三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应予以取消资格。
(六)实施安全生产差别化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三级的,对其项目应增加抽查次数,并采取专项检查、组织约谈、实施强制培训等多种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四、实施步骤
(一)2016年底前,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各省辖市、直管县基本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及一体化工作平台构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二)2017年底前,依托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及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全省住建系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三)2020年底前,全面健全和完善建筑施工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制订方案,明确分管的具体处室,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沟通情况,扎实有效地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地要结合实际,持续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各项制度,认真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激励和制约的具体措施,定期组织总结和评估,加强对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着力突出重点,精准制定惩戒措施,倒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将诚信建设与日常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充分立足现有法规制度,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力量,强化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加强监管,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总结交流。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目的、意见,引导和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在宣传中既要注重正面引导,挖掘诚信典型,也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典型披露,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
各地市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会、研讨会等,交流、总结和宣传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示范,稳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强沟通,报送情况。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工作方案和联络员于2016年9月20日前,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于2016年12月份前上报我厅。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表(附件3)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之前上报。
联系人:建管处王世虎
联系电话:68080833
邮箱:jstjgc@163.com、
省安监总站马志远
联系电话:63613500
邮箱:hnajzz@163.com
附件下载: (点击此链接下载下列附件)
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个人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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