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07〕162号《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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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建建〔2007〕162号

 

 



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口主管委(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分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

第四条 发生重伤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各级自接到报告至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建设厅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第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相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带事故相关文字、音像等材料,到省建设厅汇报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现场必须立即停工,省建设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与其有管理关系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以上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执行: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45天。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60天。

(四)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75天。

(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90天。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非本省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总、分包)单位,省建设厅将按相关规定函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处理。

建筑施工(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同时,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证书予以暂扣,暂扣期限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

第八条 建筑施工(总、分包)单位应在暂扣期限到期前5日内,向省建设厅提交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报告。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发还其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并依法延长暂扣期限30至60天;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同时,通报资质管理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程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建设厅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

1.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暂扣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停止其招投标180天;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2.对事故负有非主要责任的:

暂扣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停止其招投标90天;

暂扣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停止其招投标180天。

3.停止负有事故责任的项目总监招投标90天。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

1.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停止施工(总、分包)单位招投标30至60天;

吊销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2.对事故负有非主要责任的:

暂扣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停止其招投标180天;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3.停止负有事故责任的监理单位招投标30至60天,停止项目总监招投标180天。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

1.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停止施工(总、分包)单位招投标60至120天;

吊销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或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2.对事故负有非主要责任的:

停止施工(总、分包)单位招投标30至60天;

吊销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或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3.停止负有事故责任的监理单位招投标60至90天,停止项目总监招投标360天。

(四)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

1.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停止施工(总、分包)单位招投标120至360天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吊销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或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2.对事故负有非主要责任的:

停止施工(总、分包)单位招投标60至120天;

吊销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或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3.停止负有事故责任的监理单位招投标90至180天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

(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

1.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降低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吊销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终身不得重新注册或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2.对事故负有非主要责任的:

停止施工(总、分包)单位招投标120至360天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吊销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或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吊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3.降低负有事故责任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吊销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非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建设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省建设厅将按相关规定函告其执业资格颁发机关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总、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被暂扣或吊销期间,必须委派新的人员进行接替,确保满足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人员数量与等级。并到有关行政机关完善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复工。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的处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处理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第十条中递次高一等级条款进行处理:

(一)12个月内发生第二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总、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

(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被暂扣或吊销,因人员调整不及时而不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总、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

(三)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

(四)企业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由其资质、资格颁发部门实施暂扣和收缴。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记入河南省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省建设厅对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按季度通报全省(外省企业将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河南省建设厅门户网站或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时间保留一年。

第十六条 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天内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等相关资料报省建设厅;凡90天不能结案的,须报送文字材料说明,但结案时间不能超过180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做出具体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系统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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