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16〕340号《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16〕340号
江苏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
为确保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及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结合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位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代理银行不得向非单位公务卡发卡对象发放单位公务卡。
二、预算单位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应向代理银行出具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持卡人身份证件,以及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单位公务卡申请表》。
三、单位公务卡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为卡BIN)管理。代理银行应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并依据中国银联相关业务规则及技术标准使用专用卡BIN,确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中国银联应做好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的分配管理以及单位公务卡转接清算工作。
四、单位公务卡卡面右上角标注“单位公务卡”中文字样。
五、单位公务卡不开通境外支付,不开通手机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功能。
六、代理银行不得自行更改中国银联核准的卡BIN、卡面设计、产品功能和名称等内容。
七、财政部门应通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单位公务卡使用和还款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八、各有关单位应切实防范单位公务卡使用风险,通过开通交易信息短信提醒、网上银行或公务卡支持系统实时查询等多种方式,有效监督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还款等情况。交易信息短信提醒应同时发送给持卡人和预算单位指定的非持卡监督人员。
九、预算单位应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明确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申办、保管、使用、变更、注销等方面的有关责任、义务及关联关系,强化内部控制。
十、代理银行应做好本行公务卡相关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单位公务卡各业务环节平稳运行。
十一、代理银行应按季度统计单位公务卡办理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报备表格式附后)。报备信息内容应准确、无遗漏。
十二、请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辖区内有关公务卡代理银行。
附件:单位公务卡办理情况报备表(略)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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