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6〕2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07 00:14:0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城〔2016〕2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关于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的规定,决定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中“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修改为“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

以上修改内容,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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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建城, 住房城乡建设部, 燃气经营许可证, 格式, 有关事项, 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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