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11-07 03:14:2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18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推动我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支持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省内、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省内、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培育发展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行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初步形成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

二、明确重点任务


(四)培育融资租赁市场主体。鼓励引导境内外各类投资商在豫投资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支持骨干融资租赁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落户我省的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规模,拓展业务,做大做强。鼓励我省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电力设备、能源机械、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产业大型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厂商融资租赁。

(五)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托我省新能源汽车、建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输变电装备、大型矿山设备、大型空分设备等优势装备制造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共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和文化产业租赁市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等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

(六)大力发展跨境融资租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走出去”,以融资租赁推动我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作用,促进海外租赁业务快速健康发展。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海外融资开展业务。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的备案手续。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七)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融资租赁服务供应链融资模式,发展集融资租赁、保理、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商业模式。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

(八)推进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发展。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经验,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业服务中心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融资租赁业,率先进行融资租赁业政策、功能和制度创新。探索设立新型融资租赁服务平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中,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产融结合、区融结合。

三、优化发展环境


(九)加快简政放权,提供便利化服务。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协同发展。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依法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实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办理业务。

(十)优化租赁货物通关流程,开展保税租赁业务。设立“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从国外进口租赁标的物等实行保税。海关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接受海关监管,购入时按相关规定提供税款担保,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保证书方式提供担保。检验检疫针对二手租赁设备进口,属于暂时进口的,可免于装运前检验。

(十一)加快发展融资租赁配套产业。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

(十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发挥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环保涉农、科技创新项目。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提供公平政策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境内及来华融资租赁保险品种,鼓励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扩大海外租赁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十三)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十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依托省内外各类教育资源,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业专业人才,鼓励相关院校增设融资租赁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满足融资租赁企业人才需求。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建立引进和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及社会团体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四、强化风险防控

(十五)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直接监管责任,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评估和退出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对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严防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及相关财务报告。

(十六)提高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能力。指导、推动融资租赁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要求报送企业客户相关信息,查询交易对手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贷款违约等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支持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强化资产管理能力,严控经营风险。

(十七)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租赁业务时,须依法依规在相关部门办理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依法查询抵押登记信息。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

(十八)发挥行业中介机构作用。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组织建设,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入行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提升行业影响力。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履行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及时调处和化解租赁各方纠纷,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融资租赁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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