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09 01:26: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但在一些地方,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对象

专项检查的时间为11月10日至12月10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的要求,直接抽查50家在售楼盘、5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组织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其它在售楼盘、各自抽查5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四、检查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组织提醒告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进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等。

(二)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检查的宣传力度,广泛告知购房者对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查处。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反馈,并作为违法线索对相关楼盘重点进行检查。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骨干力量,加紧进行培训,迅速铺开检查,重点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要主动与媒体加强协调配合,约请新闻媒体直接参与检查工作全程跟踪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11月25日、12月10日将阶段性检查情况(每次上报3件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总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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