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开展第三方评估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开展第三方评估的通知
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改革报社: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安排,拟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评估机构及评估对象
今年拟委托3家机构分别牵头成立评估组,对20个示范创建城市(包括11个第一批示范创建城市和9个第二批示范创建城市)进行评估:
(一)第一组,由北京大学牵头,评估山东省青岛市、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荣成市;
(二)第二组,由中国人民大学牵头,评估辽宁省沈阳市、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
(三)第三组,由中国改革报社牵头,评估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义乌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
各组牵头单位要安排本单位人员,并邀请其他两家评估机构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以及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社会征信机构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共同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近年来特别是开展示范城市创建以来,各城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重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情况。具体参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评估参考指标(2016年版)》。
三、评估要求
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小组,于2016年11月底前赴有关示范创建城市开展实地调研和评估,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分城市撰写评估报告并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请有关省(区、市)和示范创建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要求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衔接安排实地调研评估。同时,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经济信息网开展的城市信用状况第三方监测,对监测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评估对象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实地调研评估期间食宿费用自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张峥妍、严畅,电话:010-68502325、6850232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韩春燕,电话:010-66199592;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张丽丽,电话:13466633446;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高茜、陶一冉,电话:18610376756、18613803995;中国改革报社何玲、刘梦雨,电话:13426036585、18911970379
附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评估参考指标(2016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评估参考指标
(2016年版)
项目 |
分值 |
评估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25 |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10分) |
建成并运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得10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项目验收文件及实际运行情况作为评分依据。如所在省区市明确由省级统一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级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则根据省级共享平台建设情况及该城市实际应用省级共享平台归集共享信息情况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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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归集共享(10分) |
每实现1个市级部门和单位(含水、电、气、交通、电信、银行等单位)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常态化提供信息得0.2分;最高得10分。 (以信息共享目录和实际归集信息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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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上报(5分) |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共享的该城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量,每100万条得1分;最高得5分。 (由所在省(区、市)统计该城市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量。县级市、城区按上述标准的20%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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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网站建设 |
15 |
网站建设及维护(2分) |
建成城市信用网站并及时更新信息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项目验收文件及网站实际运行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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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查询(3分) |
在线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网站实际运行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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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0分) |
在城市信用网站公示并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数量,每2万条得1分;最高得10分。 (以“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作为评分依据。县级市、城区按上述标准的20%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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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 |
15 |
新注册主体赋码(3分) |
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向新注册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实际工作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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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赋代码信息公示(3分) |
在城市信用网站上统一公示新注册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网站实际公示情况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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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代码转换(3分) |
为改革前注册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生成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新旧代码映射关系,并通过所在省区市或直接上报“信用中国”网站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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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证(照)换发(6分) |
向所有存量主体换发证照及代码的,得6分;换证(照)率达到90%不足100%的,得5分;达到80%不足90%的,得4分;达到70%不足80%的,得3分;达到60%不足70%的,得2分;达到50%不足60%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国家和地方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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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
10 |
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2分) |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政务网络为市各部门和单位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大厅、在政务服务中心开通查询窗口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通过大厅、窗口或者网络提供查询服务的实际情况作为评分依据。如所在省区市明确市级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则根据省级共享平台为所在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情况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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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8分) |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1个部门或单位查询应用得0.2分;最高得8分。 (以各部门和单位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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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建设 |
20 |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公示(4分) |
累计在城市信用网站及“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数量,每1000份得1分;最高得4分。 (以“信用中国”网站实际公示的承诺书数量作为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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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用分类监管(4分) |
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1个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得0.4分;最高得4分。 (以各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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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联合激励(6分) |
对1个诚信典型实施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得0.05分;最高得6分。 (以各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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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6分) |
对1个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得0.05分;最高得6分。 (以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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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保障和推进落实措施 |
15 |
组织领导(2分) |
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示范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得2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相关文件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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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保障(7分) |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设立专职工作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得3分; 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技术支撑单位并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得2分; 地方财政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专项经费保障的,得2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文件等材料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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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落实(4分) |
制定详细的示范创建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的;得1分; 市委、市政府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的,得1分; 对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的,得1分; 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的,得1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相关文件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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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2分) |
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班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信用建设教育培训活动的,得1分; 市主要媒体开设诚信建设专栏专刊或者播发诚信建设专题电视节目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诚信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活动的,得1分。 (以相关活动资料作为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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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探索创新和突出贡献 |
≤20 |
示范创建城市结合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创新探索,成效明显,形成地方特色和可推广复制经验,或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所在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推荐上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后酌情加分,最高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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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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