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电〔2003〕454号《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互联,正确处理与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后的电信业务结算,以及互联中继的费用分摊: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二章 互联结算
第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的规定,进行互联结算。
第四条 卫星移动通信网与其他电信网的互联结算,国际及港澳台的去话呼叫和互联结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参照本办法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中的相关规定商定。
第三章 结算时间单位、结算周期及结算地点
第五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第六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第七条 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间应按双方签订的互联协议中商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地点进行网间互联结算。
第四章 网间结算的技术保障
第九条 互联双方在互联点两侧的关口局交换设备,以及双方各自网络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互联双方在互联协议中应明确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群或合群设置,并保证主、被叫号码的正确传送。未经双方同意,互联一方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互联双方应实时对本方结算系统中的通话清单进行监控,对网间的异常话务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要制定异常话务处理流程,以加强结算处理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互联双方应确定码号交换流程,并根据流程定期(或实时)汇总、交换码号资料,以保证结算处理的准确性。
第五章 网间结算的实施与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互联双方(计费方与核对方)应以互联点两侧关口局交换设备的原始计费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并据此形成结算账单。结算账单按业务统计或汇总统计、以本地网为单位或以省为单位由互联双方商定。
第十四条 互联双方在进行网间结算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上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账单。结算账单应包含双方各种网间通话类型的通话总时长、总次数、结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当互联一方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交换结算账单时,视为不能提供结算账单,则以另一方的结算账单(或数据)为准确认结算金额。应对方的要求,提供结算账单的一方应向对方出具结算计费清单。
当双方均不能提供结算账单时,双方可根据最近一期已确认的结算金额,协商确认当期结算金额。
第十六条 当双方均按时提供网间结算账单,且双方的计费数据无差异时,互联双方应确认结算金额。
当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小于等于3%时,以双方的计费数据的算数平均值为准确认结算金额。
注:计费数据差异=双方数据差值/双方数据算术平均值×100%,下同。
第十七条 当双方均按时提供网间结算账单,但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大于3%且小于等于10%时,可以双方计费数据的算数平均值为准确定预结算金额;当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大于10%时,可以双方的上一期数据为准确定预结算金额。
第十八条 预结算金额确定后,双方应确定计费数据的核对计划,进行计费数据的核对工作,最终确认结算金额。
互联双方在互联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的计费数据核对原则和流程。
第十九条 互联双方根据核对前的预结算金额和核对后确认的结算金额的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调账方案。调账方案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实施。
第二十条 双方进行计费数据的核对工作时,应分析误差原因,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对责任方网络进行改造或调整,纠正误差。
在责任方网络进行改造或调整期间,双方应商定结算金额的确认方案。若责任方在双方确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网络改造或调整,则以非责任方的相关计费数据为准确认结算金额。应对方的要求,提供结算账单的一方应向对方出具结算计费清单。
第二十一条 若双方无法对计费数据的核对结果或误差原因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废止,最新参见:信部电〔2005〕329号《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地方通信管理局申请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期间,双方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预结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监督抽测结果,若一方在技术、计费、业务管理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另一方相关数据为准,最终确认结算金额。
若双方在技术、计费、业务管理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地方通信管理局根据对结算准确性的影响程度,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处理,最终确认结算金额。
结算金额最终确认后,互联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调帐。
监督抽测后,责任方应立即对本网络进行改造或调整,纠正误差。
第二十三条 互联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结算付费方将已确认的结算金额、预结算金额或预结算后的调整金额支付给结算收费方。
结算付费方若逾期将已确认的结算金额、预结算金额或预结算后的调整金额支付给结算的收费方,则在所应付的网间结算费金额之外,付费方每日按应付金额的3‰向收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网间结算的其他纠纷,双方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一方均可按《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互联双方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结算协议中对上述原则、结算差异分析及结算数据调整等具体结算事宜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六章 互联中继费用的分摊
第二十六条 互联双方可采用自建、共建传输线路,或租用电路方式实施互联,具体方式由承担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互联双方采用共建传输线路方式实施互联时,遵循各自承担一半及以下原则分摊建设费用,并拥有相应产权: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互联时,各自承担本方去话方向的中继电路费用。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互联时,由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一方承担互联中继电路(不含对方交换机端口)费用。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骨干网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互联时,由互联网骨干网一方承担互联中继电路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互联双方采用租用电路方式实施互联时,遵循以下原则承担互联电路租费(数字电路的资费标准):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互联时,若中继电路为单向中继,各自承担本方去话方向互联电路租费;若中继电路为双向中继,各自承担一半的互联电路租费。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互联时,由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一方承担互联电路租费。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骨干网与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在同一营业区互联时,由互联网骨干网一方承担互联电路租费(互联网中继线的资费标准);当跨营业区互联时,由互联网骨干网一方承担互联电路租费。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擅自以更改路由、变换主叫号码、人为调整网间结算数据等方式逃避结算,引发结算争议的,电信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产生的结算数据差异拒不进行分析核对,或由于本方原因造成误差,但对本方网络、设备、业务处理流程拒不进行改造或调整,致使正常的网间结算无法进行,电信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拖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网间结算费,扰乱了正常电信市场秩序的,电信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中列出的结算关系及结算标准,若有变动,予以重新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信部电[2001]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
序号 |
呼叫类型 |
去话方 |
转接 方 |
来话方 |
计费方 |
核对方 |
结算关系及标准 |
备注 |
1.1.1 |
归属本地移动用户呼叫本地固定用户 |
移动运营企业 |
|
固定运营企业 |
移动运营企业 |
固定运营企业 |
移动运营企业支付固定运营企业0.06元/分钟 |
|
1.1.2 |
归属本地移动用户经转接方电话网呼叫本地固定用户 |
移动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固定运营企业 |
1.移动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固定运营企业 |
1.移动运营企业支付转接方0.03元/分钟。 2.移动运营企业支付固定运营企业A元/分钟。 |
1.转接方为主导运营企业 2.来话方为非主导运营企业 3.数值A由去话方与来话方商定 |
1.2.1 |
固定用户呼叫归属本地移动用户 |
固定运营企业 |
|
移动运营企业 |
固定运营企业 |
移动运营企业 |
固定运营企业与移动运营企业不结算。 |
|
1.2.2 |
固定用户经转接方电话网呼叫归属本地移动用户 |
固定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移动运营企业 |
1.固定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移动运营企业 |
1.固定运营企业支付转接方0.03元/分钟。 2.转接方与移动运营企业不结算。 |
|
1.3.1 |
移动用户呼叫归属本地移动用户 |
移动运营企业甲 |
|
移动运营企业乙 |
移动运营企业甲 |
移动运营企业乙 |
移动运营企业甲支付移动运营企业乙0.06元/分钟。 |
开始结算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1月1日 |
1.3.2 |
移动用户经转接方电话网呼叫归属本地移动用户 |
移动运营企业甲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移动运营企业乙 |
1.移动运营企业甲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移动运营企业乙 |
1.移动运营企业甲支付给转接方0.03元/分钟。 2.移动运营企业甲支付给移动运营企业乙B元/分钟。 |
数值B由去话方与来话方商定 |
1.4.1 |
固定用户呼叫其他运营企业的本地固定用户 |
固定运营企业甲 |
|
固定运营企业乙 |
固定运营企业甲 |
固定运营企业乙 |
固定运营企业甲应向固定运营企业乙支付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的50%(按当地本地网营业区内的计费时间单位和通话费标准进行结算。若双方的通话费标准不同,以当地较高的通话费标准进行结算)。 |
当主、被叫用户在同一营业区内,或主、被叫用户虽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不使用对方营业区间电路时 |
1.4.2 |
固定用户呼叫其他运营企业的本地固定用户 |
固定运营企业甲 |
|
固定运营企业乙 |
固定运营企业甲 |
固定运营企业乙 |
固定运营企业甲应得到通话费的10%,固定运营企业乙应得到通话费的90%(按当地本地网营业区间的计费时间单位和通话费标准进行结算。若双方的通话费标准不同,以当地较高的通话费标准进行结算)。 |
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而且使用固定运营企业乙的营业区间电路时 |
1.4.3 |
固定用户经转接方电话网呼叫其他运营企业的本地固定用户 |
固定运营企业甲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固定运营企业乙 |
1.固定运营企业甲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固定运营企业乙 |
1.固定运营企业甲支付转接方0.03元/分钟 2固定运营企业甲支付被叫固定运营企业C元/分钟。 |
1.转接方为主导运营企业 2.固定运营企业甲、乙为非主导运营企业 3.数值C由去话方与来话方商定 |
1.5.1 |
移动用户经过互联点呼叫其他运营企业网络在本地挂设的业务台 |
移动运营企业 |
|
其他运营企业 |
移动运营企业 |
其他运营企业 |
移动运营企业支付其他运营企业0.06元/分钟 |
包括紧急特服台 |
1.5.2 |
移动用户经转接方电话网呼叫其他运营企业网挂设的业务台 |
移动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其他运营企业 |
1.移动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其他运营企业 |
1.移动运营企业支付给转接方0.03元/分钟。 2.移动运营企业支付其他运营企业D元/分钟。 |
1.包括紧急特服台 2.数值D由去话方与来话方商定 |
1.6.1 |
固定用户经过互联点呼叫其他运营企业网络在本地挂设的业务台 |
固定运营企业 |
|
其他运营企业 |
固定运营企业 |
其他运营企业 |
固定运营企业支付其他运营企业0.06元/分钟。 |
包括紧急特服台 |
1.6.2 |
固定用户经转接方电话网呼叫其他运营企业网挂设的业务台 |
固定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其他运营企业 |
1.固定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其他运营企业 |
1.固定运营企业支付给转接方0.03元/分钟。 2.固定运营企业支付其他运营企业E元/分钟。 |
1.包括紧急特服台 2.数值E由去话方与来话方商定 |
2.1.1 |
移动用户未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内长途呼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选择其他运营企业国内长途网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留本地网通话费+0.06元/分钟,将国内长途通话费的剩余部分支付给长途网运营企业。 |
1.“发端进网”方式 2.国内长途通话费按长途网运营企业资费标准 |
2.2.1 |
固定用户未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内长途呼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选择其他运营企业国内长途网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留0.06元/分钟,将国内长途通话费的剩余部分支付给长途网运营企业。 |
“发端进网”方式 |
3.1.1 |
移动用户未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在主叫用户所在地将呼叫送入其他运营企业长途网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留本地网通话费+0.06元/分钟,将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的剩余部分支付给长途网运营企业。 |
|
3.1.2 |
移动用户未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在国际出入口局所在地将呼叫送入其他运营企业长途网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 |
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留本地网通话费+不高于0.54元/分钟,将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的剩余部分支付给长途网运营企业。 |
|
3.2.1 |
固定用户未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在主叫用户所在地将呼叫送入其他运营企业长途网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留0.06元/分钟,将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的剩余部分支付给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
3.2.2 |
固定用户未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在国际出入口局所在地将呼叫送入其他运营企业长途网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留不高于0.54元/分钟,将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的剩余部分支付给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
4.1.1 |
移动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用户选择的国内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移动运营企业 |
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向移动运营企业支付0.06元/分钟。 |
|
4.1.2 |
移动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IP电话接入码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
|
IP电话网运营企业与主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
|
4.1.3 |
移动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经转接方电话网送入用户选择的长途运营企业。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1.移动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用户选择的国内长途电话运营企业向移动运营企业支付0.06元/分钟,向转接方支付0.03元/分钟。 2.转接方与主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
|
4.1.4 |
移动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IP电话接入码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经转接方电话网送入IP电话网运营企业网络。 |
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用户选择的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1.移动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IP电话网运营企业向转接方支付0.03元/分钟,IP电话网运营企业与主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2.转接方与主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
|
4.2.1 |
固定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固定运营企业 |
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向固定运营企业支付0.06元/分钟。 |
|
4.2.2 |
固定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IP电话接入码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
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
|
IP电话网运营企业与主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
|
4.2.3 |
固定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经转接方电话网送入用户选择的长途运营企业。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 |
1.固定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用户选择的国内长途电话运营企业向固定运营企业支付0.06元/分钟,向转接方支付0.03元/分钟。 2.转接方与主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
|
4.2.4 |
固定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IP电话接入码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经转接方电话网送入IP电话网运营企业网络。 |
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用户选择的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1.固定用户归属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转接方0.03元/分钟,IP电话网运营企业与主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2.转接方与主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
|
5.1.1 |
从其他企业的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到归属本地移动用户的长途落地呼叫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
被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被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被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0.06元/分钟。 |
|
5.1.2 |
从其他企业的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经转接方电话网到归属本地移动用户的长途落地呼叫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被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 |
1.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被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 |
1.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转接方0.06元/分钟+0.03元/分钟。 2.转接方支付被叫移动用户归属企业0.06元/分钟。 |
|
5.1.3 |
在国际出入口局所在地,从其他企业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到非归属国际出入口局的移动网的国际及港澳台来话呼叫 |
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
接收呼叫的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接收呼叫的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不高于0.54元/分钟。 |
|
5.2.1 |
从其他企业的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到本地固定用户的长途落地呼叫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
被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被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被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0.06元/分钟。 |
|
5.2.2 |
从其他企业的国内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经转接方电话网到本地固定用户的长途落地呼叫。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被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 |
1.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被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 |
1.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转接方0.06元/分钟+0.03元/分钟。 2.转接方支付被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0.06元/分钟。 |
|
5.2.3 |
在国际出入口局所在地,从其他企业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到非归属国际出入口局的固定网的国际及港澳台来话呼叫 |
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
接收呼叫的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接收呼叫的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 |
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国内长途网运营企业不高于0.54元/分钟。 |
|
6.1.1 |
经过互联点,从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到其他运营企业本地网挂设的业务台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
挂设业务台的运营企业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挂设业务台的运营企业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挂设业务台的运营企业0.06元/分钟。 |
包括紧急特服台 |
6.1.2 |
从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经转接方电话网到其他运营企业网本地挂设业务台 |
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
转接方运营企业 |
挂设业务台运营企业 |
1.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 2.转接方运营企业 |
1.转接方运营企业 2.挂设业务台运营企业 |
1.国内长途、国际电话网运营企业,IP电话网运营企业支付转接方0.06元/分钟+0.03元/分钟。 2.转接方支付挂设业务台运营企业0.06元/分钟。 |
包括紧急特服台 |
7.1.1 |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拨号上互联网 |
|
|
|
|
|
互联网骨干网运营企业与主叫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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