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科函〔2023〕21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3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3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文物科函〔2023〕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机关各司室,各有关单位:
《国家文物局2023年度培训计划》已经我局2023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文物人才培养工作。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要全面落实《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文物人发〔2020〕40号),紧密围绕国家文物局2023年重点工作,以提高全系统干部能力素质和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开展培训。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训。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文物人发〔2017〕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的通知》(办人函〔2020〕480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意识形态责任落实。要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与效果。
三、严格培训计划执行。各司室要高度重视培训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培训经费、项目管理规定,确保预算执行进度与资金使用效益。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应对培训班进行全程管理,做好项目总结,确保培训计划顺利实施。严格履行办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
四、合理选择培训承办单位。培训项目应当根据培训内容,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或我局认定的培训基地承办。
五、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当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保持平稳态势,但季节性流感疫情活动强度呈现上升趋势,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要加强对培训班所有相关人员健康状况的把关,适度控制学员规模,降低疫情防控风险,确保安全。
六、加强学员选派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培训项目招生要求做好学员选派工作并监督培训项目的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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