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基础〔2016〕21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建设项目联合委托评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11 20:41: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建设项目联合委托评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2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委托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联合开展委托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评估范围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项目报送程序


(一)项目单位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待项目审批、核准所需前置性文件齐备后,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交通运输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委托评估。

(三)咨询评估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将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四)交通运输部根据咨询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形成行业审查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

三、联合委托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对报送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审批权限和前置性文件是否齐备、项目相关主体及法人代表是否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失信“黑名单”中。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交通运输部,选取评估机构,并确定评估重点,印发委托评估函。选取原则为两部门评估机构名单中的单位按顺序交替选取。

(三)特别重大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协商一致后,可分别开展评估。

(四)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五)联合委托的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按选取的评估机构分别承担。

四、评估机构资质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对评估机构名单实行互认制。列入两部门公路专业评估机构名单的单位,均可承担联合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评估工作要求


(一)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委托评估重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

(二)咨询评估报告要重点突出、数据翔实、结论明确,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有结论性意见。

(三)咨询评估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报送咨询评估报告。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公路项目联合委托评估的措施和办法,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将完善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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