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16〕13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6-11-15 02:36:4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的函


交办水函〔2016〕1317号

 

 



中国港口协会:

你会《关于明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拖轮费征收适用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部函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港口拖轮经营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使用拖轮从事抢险救助作业、海上拖航运输、新造或维修船舶进出港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港口拖轮经营活动,其有关费用不适用《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其收费标准可由委托方与港口拖轮经营人或其他经营人协商确定。港口拖轮经营人在提供上述服务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要坚持用户自愿原则,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三、使用拖轮从事与船舶进出港直接相关的监护、护航等服务,属于港口拖轮费对应服务范围,港口拖轮经营人提供上述服务时不得在拖轮费外另立收费项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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