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电〔2004〕57号《关于抓紧做好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努力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3年11月26日,全国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18亿元,占拖欠总额335亿元的95%(见附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的要求,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工作要在2005年1月31日前基本完成。近期以来一些地方因200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不规范,又产生一些新的拖欠和工资支付纠纷。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解决农民工工资作为春节以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按国务院要求基本解决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同时,要下大力气解决好今年新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为此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紧急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资金,对拖欠农民工事件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分包单位不能解决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支付,总包单位不能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必要时由应急资金先行支付,再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2、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对至今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逐项排查,研究分析具体拖欠原因,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偿还责任,限期偿还,并定时上报偿付情况。政府部门要带头偿还。凡政府投资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落实资金,限期偿还。健全劳资纠纷协调仲裁机构,配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妥善处理纠纷,防止问题激化。
3、健全投诉举报和督办制度,认真对待有关举报和来信来访,明确专人,加强力量,落实责任,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投诉举报。建立对处理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反馈制度,对不及时、妥善解决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工资的支付方式,严格执行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杜绝新的拖欠。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拖欠问题,立即依法查处,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也要作出处理。要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5、要加强正面报导和宣传工作,引导施工企业和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拖欠问题。对采用欺骗手段无理取闹的,对鼓动农民工采用极端手段的,要依法制止,严肃处理。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