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2012〕195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 成果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 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详细信息。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情况。
(四)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人口、用地性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年代、质量、风貌、高度、材料等信息。
(五)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六)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七)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八)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资金等情况。
第十三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和基础设施改善方案。
第十五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建议。
第十六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建筑,以及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尚未被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总体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发掘传统文化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出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 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色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划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按照如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应边界清楚,便于管理。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第二十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目标和内容,核定展示利用的环境容量,提出展示与合理利用的措施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保护规划应提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法规、政策和资金的保障、人才的培养、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在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
第二十三条 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修编保护规划时,应对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度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化。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市(县)域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四)提出城市总体层面上有利于遗产保护的规划要求;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控制措施;
(六)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和利用的要求与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三个保护层次确定保护方法框架。
第二十八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城的山川形胜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提出保护要求。其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的保护要求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总体层面上提出保护规划要求,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山川形胜、布局结构、城市风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协调新区与历史城区的关系。
第三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提出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延续,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的保护控制,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规划要求。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规划深度应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护街区的空间环境;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继承文化传统,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街区活力。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修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措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
(二)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
(三)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维护、修缮、整治,改善内部设施。
(四)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建筑物保护分类提出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材料等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
第三十六条 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优化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环境。
第三十七条 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内基础设施改善和消防等防灾规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户外广告、招牌、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建筑外部设施以及垃圾箱、电话亭、铺地、检查井盖等街道公共设施的尺寸、形式、材料和位置等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与镇总体规划的深度要求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化。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深度要求与村庄规划相一致,其保护要求和控制范围的规划深度应能够指导保护与建设。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与保护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七)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
(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等提出保护要求。
第四十二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规划措施,包括:
(一)协调新镇区与老镇区、新村与老村的发展关系。
(二)保护范围内要控制机动车交通,交通性干道不应穿越保护范围,交通环境的改善不宜改变原有街巷的宽度和尺度。
(三)保护范围内市政设施,应考虑街巷的传统风貌,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保障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四)对常规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街巷提出特殊消防措施,对以木质材料为主的建筑应制定合理的防火安全措施。
(五)保护规划应当合理提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防洪能力,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工程改善措施。
(六)保护规划应对布置在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提出迁移方案。
(七)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提出具体治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对核心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包括:
(一)提出街巷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
(二)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
(2)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
(3)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维护、修缮、整治,改善设施。
(4)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三)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提出规划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建等活动,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提出规划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近期规划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抢救已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重要历史环境要素;
(二)对已经或可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造成威胁的各种自然、人为因素提出规划治理措施;
(三)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环境的近期建设项目;
(四)提出近期投资估算。
第六章 成果要求
第四十六条 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收入附件。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
保护规划文本应当完整、准确地表述保护规划的各项内容。语言简洁、规范。规划说明书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评估、历版保护规划评估、现状问题分析、规划意图阐释等内容。调查研究和分析的资料归入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包括历史地图、照片和图片。
(二)现状分析图,包括现状照片和图片。
1、区位图。
2、市域文化遗产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名镇、名村、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
3、文物古迹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和已公布的保护范围。
4、格局风貌及历史街巷现状图。
5、用地现状图。
6、建筑高度现状图。
(三)保护规划图。
1、市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2、保护区划总图。图中标绘名城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风景名胜的界线和保护范围。
3、视廊和高度控制规划图。
4、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图。图中标绘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
5、用地规划图。
6、表达总体层次规划要求的规划图纸。
7、近期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5000或1/10000。市域文化遗产分布图和保护规划图的比例尺可适当缩小。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不同规模和特点,规划图纸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减,其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
(二)现状分析图。
1、区位图。
2、文物古迹分布图。
3、用地现状图。
4、反映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5、历史环境要素现状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三)保护规划图。
1、保护区划图。
2、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再行细分。
3、高度控制规划图。
4、用地规划图。
5、道路交通规划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主要街道立面保护整治图。
8、规划分期实施图。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1000。保护规划图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四十九条 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
(二)现状分析图。
1、区位图。
2、镇域文化遗产分布图:比例尺为1/5000~1/25000。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名村、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
3、文物古迹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和已公布的保护范围。
4、格局风貌及历史街巷现状图。
5、用地现状图。
6、反映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7、历史环境要素现状图。
8、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三)保护规划图。
1、保护区划总图。图中标绘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和保护范围。
2、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再行细分。
3、高度控制规划图。
4、用地规划图。
5、道路交通规划图。
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近期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5000。保护规划图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护规划制图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5日原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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