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村〔2013〕1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16 03:01:43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文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加大力度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的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目标是做好基础性工作。通过科学调查,掌握传统村落现状,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打好基础,循序渐进开展工作。做好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循序渐进稳步开展传统风貌保护修复、人居环境改善、产业提升发展等工作,逐步建立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保护为主,建立规划协调实施机制。以保护发展规划统筹确定传统建筑修复整治、产业发展等建设项目内容及时序,协调规范村落内开发建设活动。

探索模式,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探索并完善保护发展技术模式和管理体制,逐步配套完善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增强村落发展活力。

政府引导,建立全社会保护责任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保护发展责任机制,政府支持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引导传统建筑修复,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村集体和当地居民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二、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要尽快组织对第一批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落的科学调查,完成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的制作。科学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制作要求(见附件)进行。科学调查完成后,按“一村一档”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档案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制作,两种文件的数据要完全一致。省级部门应将档案成果于2013年10月底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省级部门要抓紧组织第一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但尚未编制规划的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的基本内容、成果和深度首先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13〕35号)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一般要求,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各类传统资源的特征分析、分级分类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根据不同类传统资源的保护需求制定保护要求和保护传承措施等规划内容的编制,妥善处理好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与保持村落整体风貌、延续传统生活的关系,并明确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机制。其中,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反映村落保护价值的重点地段要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典型传统建筑的修复整治要达到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省级部门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规划审查并将成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明确保护发展工作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负责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督促省级部门做好科学调查、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并组织工作检查和质量抽查。

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开展传统村落科学调查和档案建立工作,并进行逐村验收,提出规划编制单位选择条件和推荐单位名录,审查保护发展规划。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传统村落科学调查、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要在省级部门提出的推荐单位名录中公开择优确定编制单位。传统村落所在乡镇政府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县级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各项工作。

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岳 青 010-59882539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521



附件:中国传统村落档案 制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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