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医改办函〔2016〕96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将各级残联纳入当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17 01:29:39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将各级残联纳入当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国医改办函〔201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医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成立了深化医改领导小组。2014年5月,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增补中国残联为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支持各级残联在深化医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各级残联联系、服务残疾人的优势,切实维护残疾人健康权益,保障残疾人均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请各地将本地残联纳入同级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请省级医改办于7月31日前完成增补工作,并要求地市、县级医改办于9月30日前完成增补工作,10月15日前由省级医改办将省、地市、县级增补情况报送国务院医改办。

联系人:国务院医改办    周小园

电 话:010-62030812 传真:010-62030890
 

 

 


国务院医改办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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