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2015〕1377号《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在农村沼气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编制的农村沼气工程有关规划、工作方案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落实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根据工作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其资金申请的批复程序和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在试点阶段,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前应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农业部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取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试点方案。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在试点阶段,申报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的省份,一并报送项目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中要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对各省报送的建议计划和项目试点方案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中央投资规模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将分解的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核。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完成资金申请审批工作,可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出调整决定。调整后拟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投资支持范围,且要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投资补助标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核。在试点阶段,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省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地方安排资金配套。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的地区,中央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十六条 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中央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最终20%中央投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在地方资金中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农村沼气工程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沼气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的农村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并组织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验收合格的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省级验收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稳定、持续运行。要做好必要的原料使用量、沼气沼渣沼液生产量和利用量、工程运营情况等的日常记录,配合当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信息搜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和范围内的跟踪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单位和工程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实行终身负责制,农村沼气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沼气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要建立项目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内容报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月报一次。
第二十五条 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信息的搜集、汇总与报送,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沼气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档案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寿命年限。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要接入农业部正在建设的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对于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沼气工程,可根据需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或接入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或者组织各地交叉检查,并将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稽察结果将作为安排后续年度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各省也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鼓励各省积极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由于地方审核项目时把关不严、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出现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频繁调整投资计划且调整范围大项目多等情况,将核减其后续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农村沼气工程涉及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农业部组织制定。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农村沼气主要标准一览表
1.沼气工程规模分类NY/T 667
2.沼气压力表NY/T 858
3.户用沼气脱硫器NY/T 859
4.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 1220.1
5.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2部分:供气设计NY/T 1220.2
6.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 1220.3
7.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运行管理NY/T 1220.4
8.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5部分:质量评价NY/T 1220.5
9.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1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2
11.沼气饭锅NY/T 1638
12.沼气中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NY/T 1700
13.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NY/T 1916
14.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NY/T 1917
15.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 2065
16.沼肥加工设备NY/T 2139
17.秸秆沼气工程施工操作规程NY/T 2142
18.其他与沼气相关的建设、安全等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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