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发〔2004〕10号《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11-01 01:55:22

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


中宣发〔2004〕10号

 


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要求对目前媒体广告中存在的格调低下、内容粗俗、滥用成语、虚假误导等问题进行整顿和清理。

通知指出,新闻媒体广告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要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告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通知要求:

一、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新闻媒体不良广告工作,确保广告格调高雅、内容合法;

二、新闻媒体的总编辑、台长要对广告版面内容导向切实负起责任,要切实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格调低下、用语粗俗、虚假不实广告的执法力度,对不良广告要纳入经营单位的信用记录;对互联网上的不良广告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删除;

四、建立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不良广告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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