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6〕31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24 03:38:56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民函〔2016〕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附件: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6年11月11日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北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
2.天津市:河东区
3.河北省:石家庄市
4.山西省:太原市
5.辽宁省:沈阳市
6.吉林省:长春市
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上海市:松江区、虹口区
9.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
10.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11.安徽省:铜陵市
12.江西省:南昌市
13.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
14.湖北省:武汉市
15.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
16.广东省:广州市
17.四川省:成都市
18.云南省:昆明市
19.甘肃省:兰州市
20.青海省:海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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