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协字〔2014〕1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1 04:25:45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协字〔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市场主体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推动尽快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范、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专业市场,我局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以下简称“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培育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保护能力和水平较高的规范化市场,充分发挥其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工作经验,逐步净化整体经营环境,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任务

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充分掌握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问题,明确主要工作对象和重点工作内容。选择基础好、需求强的专业市场开展培育,指导市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保护能力。研究制定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推动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三、具体分工

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规范化市场的培育认定工作,指导使用《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指南》(附件1),推广应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手册》,全面推进培育工作开展;制定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进行规范化市场的认定。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落实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宣传动员,制定培育方案,组织开展培育,加强对市场的指导并做好协调服务。

四、程序安排


(一)组织申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培育指南组织本地区专业市场进行申报,每年遴选3—5家市场,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表》(附件2)并于3月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批准培育。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综合考虑市场规模、市场知识产权敏感性、侵权行为易发性、各地实际工作基础和区域特色等因素,批准符合要求的市场开展培育。

(三)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在摸清本地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方案》并指导市场制定自身工作计划,在批准培育后2个月内将培育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各方应积极落实方案和计划,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培育目标。

(四)考核认定。培育期满2个月内,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培育市场进行考核,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附件3),提出认定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和现场考查,形成综合验收意见。对于达标市场,经向社会公示后,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分认识规范化市场培育及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紧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推动和引导培育市场制定并落实培育计划,提高培育工作效率。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落实经费,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对于联合工商、版权等部门以及相关商协会共同申报,或是在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间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创新举措的申报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调动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消费者等各方力量,加大培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及成效,扩大影响力。

请于2014年3月28日前将本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表》(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局保护协调司。




附件:

1.知识产权保护规范 化市场培育指南

2.知识产权保护规范 化市场培育申报表

3.知识产权保护规范 化市场认定申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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