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6〕82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26 04:03:34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6〕82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16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扶贫总体要求,以农村流通现代化为目标,以示范县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有效发挥电商扶贫作用,重点依托邮政、商贸流通、供销、电商、物流等企业,建设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促进农村发展与扶贫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引领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破解农村流通“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推动完善农产品“上行”网络销售渠道,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导地位。政府主要通过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供服务、加强监管等,为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统筹规划,创新发展。将电子商务作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引擎,促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以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改造传统商业业务流程,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先行先试、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对老少边穷地区重点支持,优先试点;总结先行地区经验,不断提升示范效应,形成推广机制。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环境,因地制宜,因县而异,探索适合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形成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模式。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示范县带动作用,推动示范县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在发展农村物流、促进农产品等网络销售、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提升农民生活品质、推动精准扶贫销售、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提升农民生活品质、推动精准扶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 、可推广的经验好模式。示范县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30%以上,网络零售交易额同比增长35%以上。

三、主要任务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一)主要任务

1.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动加强邮政、供销、商贸流通、交通、电商、快递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市场化合作。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建立适应“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需要的农村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配送体系,推动第三方物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

2.建立农村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推动农村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快应用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构建紧密的供应链条。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分等定级、包装、冷链物流、仓储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产品提供品控、溯源、品牌培育等服务,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

3.建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收费等政策体系;制定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标准、统计、信用制度等。培育一批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培训,提高基层政府、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民推广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主体。根据贫困地区产业特色和基础条件,合理确定电商扶贫的工作重点,增强电商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消息。

(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务优势,着重解决从乡镇到村“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简历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物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培训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4.示范县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第三方点上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园区、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等支出。如有违反、将取消综合示范资格,收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要在深入总结之前综合示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突出重点,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综合示范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持续健康加快发展。

(一)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集成、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争取在财政、金融、土地、收费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破除制约点至商务在农村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二)明确责任主体。省级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示范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示范县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具体工作负责,要简历项目台帐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及时有效地推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要把廉政建设与综合示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项目效果。

(三)加强监督指导。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指导示范县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完善工作方案,避免“千县一面”。要着重加强对国家级贫困县的工作指导和扶持,以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为契机,助力扶贫攻坚。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细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向、标准、验收等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要以现场检查为主,密切跟踪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

(四)推进政务公开。省级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综合示范工作政务公开专区,公开示范县竞争性选择办法、选择过程和结果等,设立征求意见和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公布监督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收社会监督。督促和知道示范县在该专区和自身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善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示范县和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定期公布项目建设进度。

(五)加强信息管理。省级主管部门要指导示范县统筹县域内各类信息资源,加强县域电商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组织示范县按要求和承诺及时上报数据、信息和综合示范工作进展等情况。

(六)开展绩效评价。省级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对示范县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对省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根据绩效评价及检查结果调整后续支持政策。

(七)做好总结推广。省级主管部门和示范县要及时梳理总结示范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将农村青年创业创新、农产品网销、农村物流解决方案、电商扶贫等方面成功的案例及时汇总、归纳和上报。组织各县加强交流借鉴,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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