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第二版)》全文
财政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第二版)
为了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从政行为,促进廉洁从政,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地方、部门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以及公款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严禁让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四、严禁个人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住房、办公设备及其他资产。
五、严禁泄露尚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工作信息,或者利用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亲属和他人谋取利益。
六、严禁在资金分配、行政审批、政策制定和执行等事项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七、严禁在办理业务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刁难、吃拿卡要。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违规干预和插手管理服务对象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人事安排、采购招标、存贷款业务等内部管理事项。
九、严禁个人违规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兼职取酬,或者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的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接受或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以及参与赌博、从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财政部机关各司局、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及部属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中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党组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具体规定》(财办字〔1995〕7号)、《财政部党组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财办字〔1995〕18号)和《关于禁止财政部干部职工参与赌博活动的通知》(驻财监〔2001〕29号)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