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财审〔2016〕15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交办财审〔2016〕152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设立、收取的,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保函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地方行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部署。
二、全面开展自查清理
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要认真自查设立、收取的保证金,理清保证金项目、收取依据、收取标准、收取程序、规定返还时间、超期未返还金额、超期未返还原因、法律责任等,按照《通知》要求的清理规范原则,提出是否保留的意见,并填写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电子版请从部政府网站财务审计司下载中心栏目下载)。请各单位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和清单报部,并报送电子数据。
三、创新完善管理方式
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等措施,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要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财务审计司)反映,联系电话010-65292998,外网邮箱:wuchao@mot.gov.cn。
附件(点击查看):《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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