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8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81号
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查找企业生产规范体系问题,防范食品安全风险,2016年5月25日—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
此次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属常规性检查。此前,你公司未在国家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告知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清洁作业区配料间的现场湿度记录为30%,品控部对该区域的监控湿度记录为42.8%,相同区域的湿度监测数据不一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2条款关于监控设备准确有效的要求。
(二)清洁作业区中部分区域破损墙皮的修补处、管道与地面的连接处存在不光滑、不易清洗的情况,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2条款关于车间内部建筑结构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仓储区域存储的物料DHA(20-10-2015)存储温度要求为15—20℃,现场温度显示为22℃,不符合《细则》中关于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的要求。
(二)出厂检验报告(ZS1911605230046)缺少维生素A和亚油酸检验项目原始记录图谱,且未按照公司文件《检测中心计算机和数据控制程序》要求进行数据备份,不符合《细则》中关于检验记录保存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硒元素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你公司完成整改后要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将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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