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993〕29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文告。除了开庭审理,强制执行等公告多采用张贴方式以外,送达、催告、宣告死亡、失踪和破产等公告广泛的采用报纸刊登的方式。长期以来,由于对法院公告的刊登没有统一管理和要求,公告的刊登非常的散乱,致使诉讼当事人难以查找,也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办案效果。有的在一些小报上刊登,有的与商品广告放在一起登,公告内容、格式也不规范,有失法院公告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人民法院报》创刊以后,为了加强法院公告的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9月8日发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这一通知下达后,各地人民法院都严格按着通知要求办理,但也有一部分法院至今尚未认真执行。为了使法院公告刊登规范化、标准化,方便法院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现重申:各级法院(包括法庭)的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
最近,人民法院报社重新修订了《法院公告刊登办法》,从199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刊登公告时按照办理。
附:《〈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刊登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刊登办法》
一、刊登法院公告统一由本报社广告公告部办理。
二、需刊登公告的法院(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公告,并打印或用稿纸誊写清楚,字体公正,加盖公章。无公章、字迹不清者不予刊登。
三、《公告》收费标准:
1.送达民事诉状、民事裁判文书公告每条限150字,收费200元;
2.公告催告及判决公告、通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300元。
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通告、认领无主财产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400元。
4.破产还债通告申报债权、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600元;300字以内加价50%,400字以内加价100%。
另外,如需刊登丢失工作证、身份证等声明的每条限100字,收费150元。
四、报社自收到公告稿及费用起,1个月内安排刊出。如要求在两周内刊出,加收急件费30%。
五、公告文字一般用6号字刊出。如要求加大字号刊登,收费加倍。
六、公告刊出后,免费寄送报样2份。
七、来稿及汇款注意事项:
1.《公告》稿件和刊登费应同时寄出。
2.银行信汇款请寄:工商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046165-26.户名:人民法院报社。
3.邮局汇款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人民法院报》社广告公告部。汇款务必注明用途。
邮政编码:100745
联系电话:(01)701.9041
联系人:董燕
八、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实施。
注:上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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