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6〕1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16〕1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规定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相关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即境内代理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具体指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参照执行。境外银行不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与交存
(一)境内代理行(指法人、以下同)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单独开立“境
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单独开立“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指法人、以下同)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单独开立“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清算等其他用途。
(二) 境内代理行应为开立账户的全部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分别设立“参加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代理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除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外的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应为清算行设立“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代理清算行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参加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清算等其他用途。
(三) 境内代理行将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参加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合并交存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直接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将“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合并交存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
(四) 境内代理行应交代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基数为人民币业务参加航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全部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应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基数为其在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木夯应代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中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基数为清算行在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
(五)境内代理行首次代交存的存款基数为2015年末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全部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首次交存的存款基数为2015年末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或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余额;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首次代交存的存款基数为2015年末清算行在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宏观审慎原则,按季评估和调整交存基数。
二、存款准备金率与利率
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境内代理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外资银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母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述存款准备金率执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按季付息。
三、考核与调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考核境内代理行代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代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境内代理行、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应在每季初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前述交存或代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划至中国人民银行。
当季初25日至下季初2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境内代理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与所代理的全部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的人民币存款余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季确定)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的人民币存款余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季确定)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与清算行在境内母行清算账户的人民币存款余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确定)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二)境内代理行,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在每季初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汇总的“境外存放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申报表”报送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
(三)如遇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境内代理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账户的资金,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账户的资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代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资金相应补交或退回。
四、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境内代理行、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存款准备金交存和管理境外银行相应存款准备金账户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于印发之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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