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6〕9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29 02:44:26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寿险〔2016〕99号

 

 



各养老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防范风险,促进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实行分类报备,产品层面应分为个人型、单一团体型和集合团体型。已备案但不符合产品分类要求的,应对产品分类进行调整,达到要求后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重新备案,在取得产品备案回执前应暂停销售。

二、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明确分为封闭式或开放式。一个投资组合下滚动发行的多期子产品,凡是具有封闭期限且基金份额总额在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均为封闭式业务,其中,封闭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个人封闭式产品,均为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受《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年度新增业务规模的限制。

三、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缴费资金来源及运用应一一对应,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四、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每个投资组合下滚动发行的子产品应当满足产品与投资资产配置独立性、期限结构匹配性要求,每个子产品应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是指对每个子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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