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16〕2476号《关于组织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务实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1-30 02:59:34

关于组织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务实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网信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际协调工作组2016-2018年工作分工》的安排,经研究,拟开展2016年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

新型智慧城市是以创新引领城市发展转型,全面推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深度融合,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新形态,也是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促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的系统工程。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牵头,会同国家标准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证监会、能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等25个相关部门成立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际协调工作组,明确了今后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其中,为进一步总结经验,贯彻落实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一批新型示范性智慧城市的任务,研究制定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本次评价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务实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以评价工作为指引,明确新型智慧城市工作方向。评价指标提出了新型智慧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请各地方围绕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相关措施,切实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效和水平。二是以评价工作为手段,提升城市便民惠民水平。评价指标将城市居民感受、提高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作为重要评价内容。请各地方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中更加注重建设效能,让社会公众和企业能够切实感受到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便利。三是以评价工作为抓手,促进新型智慧城市经验共享和推广。通过评价工作,主要是及时发现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规模城市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优秀案例、实践经验和共性问题,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最佳实践,促进各地共享交流。

二、评价指标和评价工作要求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年)》(以下简称《评价指标》)按照“以人为本、惠民便民、绩效导向、客观量化”的原则制定,包括客观指标、主观指标、自选指标三部分。

(一)客观指标重点对城市发展现状、发展空间、发展特色进行评价,包括7个一级指标。其中,惠民服务、精准治理、生态宜居3个成效类指标,旨在客观反映智慧城市建设实效;智能设施、信息资源、网络安全、改革创新4个引导性指标,旨在发现极具发展潜力的城市。

(二)主观指标指“市民体验问卷”,旨在引导评价工作注重公众满意度和社会参与。

(三)自选指标指各地方参照客观指标自行制定的指标,旨在反映本地特色。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价指标填报和优秀实践案例的编写工作,切实做好2016年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评价指标》将根据本次评价工作结果和地方实践经验,按照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

三、2016年评价组织方式


本次评价包括地方自评价和市民体验调查两部分。

(一)关于各地区自评价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托新型智慧城市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参评城市登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开展评价工作。请相关地方发展改革委、网信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1、组织评价

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辖区内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按照《评价指标》(附件1)开展评价工作。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为必选的基础评价指标。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实际设定自选评价指标(附件2)。指标“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公众使用情况”测算结果由部际协调工作组办公室秘书处于2016年12月16日前统一反馈各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系统填报,按照《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填写说明》要求填报信息和数据。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评价指标》(附件1)开展自评价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设自选评价指标。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系统填报,按照《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填写说明》要求填报信息和数据。

2、填报系统访问

“填报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请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积极与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衔接,未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请抓紧申请接入本级政务外网。请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6日前,完成政务外网网络连通性测试,具体方法为,浏览器输入政务外网国家门户网址(http://www.cegn.cn或http://59.255.212.15),点击页面右侧“公共服务-开通登记”,在对应业务名称下填写本单位相关信息。初始用户名为地方行政区号(如北京为:110000),初始密码为888888。目前,“填报系统”正在开发中,待开发工作完成后,开通登记页面将会有链接跳转至“填报系统”首页。

3、材料报送

请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优秀案例(附件3),以及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报告(附件4)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标准委。

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优秀案例(附件3)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标准委。

(二)关于市民体验调查工作

新型智慧城市市民体验调查工作将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开展,通过问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方式获取各地市民体验数据,并将调查结果于2016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各地方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会同部际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开展本次评价工作。国家标准委主要负责评价指标宣贯和培训。部际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对各省级单位本行业领域组织调查并对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关于评价工作组织流程和其他事项的释疑,请联系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际协调工作组秘书处:010-68558352,邮箱:ndrc_smartcity@126.com。关于《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附件1)、《关于各省自选评价指标的说明》(附件2)、评价指标填报系统的释疑,请联系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组:刘棠丽、臧磊、冀辰,010-64102856,18911807370、13701376839、15001219300,邮箱:zhcs@cesi.cn。


附件:

1、新型智 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年)

2、关于各省自选评 价指标的说明

3、新型智 慧城市优秀实践案例编制要点

4、新型智 慧城市评价工作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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