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民航局公告〔2014〕第2号(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12-02 00:24:22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民航局公告〔2014〕第2号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民航局

2014年8月7日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Vx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mAh,其额定能量为:

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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