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6年第11号公告【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7-11-30 00:35:44
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6年第11号公告【全文废止】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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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固体废物, 鉴别, 导则, 试行, 环保总局,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06年, 第11号,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