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5〕76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排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排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全力构建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还相对滞后,全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与当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工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情况排查和公示工作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2014年10月1日以来适用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摸清应当公示和尚未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底数。
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对排查出的尚未公示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处罚决定书全文,切实杜绝公布不完整、不准确的现象。要对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抓紧督促企业及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做好工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的信息。要通过系统比对方式,查明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受到工商部门处罚信息的情况,并书面责令相关企业按期公示相关信息。经责令,企业仍未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认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企业信用状况的基础指标,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重要性,扎实做好处罚信息的公示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排查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开展处罚信息集中排查和上线公示工作。要适时开展督查检查,确保本地区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公示。
总局将在7月上旬对各地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排查公示工作进行督查。总局法规司将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纳入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同时作为2015年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各地法制部门在案件核查中,要提醒、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处罚信息。
(三)探索建立处罚信息公示长效机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这次清理排查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工作,建立完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明确企业监管部门、法制部门、案件办理部门、信息化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稳步推进。
(四)做好总结和情况报送工作。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办理结案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进行统计,在6月30日前将工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排查结果、公示率以及企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情况分别报送总局企业监管局和法规司,并填写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总局企业监管局联系人:
洪 筠 010-88650409 尤 嵩 010-88650409
传 真 010-68057994(传)
邮 箱 gshj619@sohu.com yousong@saic.gov.cn
总局法规司联系人:
祁 婧 010-88651005 王月东 010-88651005
传 真 010-68028434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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