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明电〔2016〕1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宁夏石嘴山市林利煤炭有限公司“9·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6-12-06 05:28:5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宁夏石嘴山市林利煤炭有限公司“9·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6〕1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林利煤炭有限公司三号矿井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28日17时,已造成18人遇难、2人被困,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查明原因、依法处理,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教训,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立即研究部署,派出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该矿为个体煤矿,低瓦斯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3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矿越界违法生产区域以掘代采工作面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一是违法组织生产。该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超层越界组织生产已有3年多,越界最远距离达1700米。二是逃避安全监管。该矿井下采用假密闭蓄意隐瞒违法开采行为,在井底水仓开掘暗道,经暗道通往越界区域;采用真假两套图纸,向有关部门上报备案的相关图纸均不填绘越界区域开采情况;凡涉及越界区域生产的一律不记录,不填写报表和台账、不上报。三是安全管理混乱。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越界区域无任何技术资料,也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安全设施。四是蓄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上报,群众举报后才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认定。

这起事故性质恶劣、损失惨重,教训极为深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1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要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除日常检查以外,还要采取暗访暗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五假五超”行为,要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因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加强煤矿瓦斯重大灾害防治。要始终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紧紧抓住采掘布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和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管理,保证有效风量满足要求,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对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三是坚决淘汰退出落后产能。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坚决淘汰;加快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非机械化开采和产能小于规定要求煤矿的退出进度。对列入2016年去产能计划的煤矿,要立即停工停产,回撤设备要制定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管部门要派专人严盯死守,严防回撤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对决定关闭煤矿,一律不得留设回撤期。对长期停产煤矿,要按国家规定有序退出。对安全许可证过期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发现继续进行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是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严格煤矿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复产复工验收部门和责任人,应由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的,不得交由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验收和签字,确保工作质量,严防走过场。对验收工作把关不严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严查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等要求,将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坚决维护煤矿企业职工生命安全。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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