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16〕20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交水发〔2016〕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6-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6年11月29日
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我国水运资源丰富,航道通航里程居世界首位,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和国家重大战略物资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贯彻实施好《航道法》,切实推进“四个交通”建设,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国家战略和部署,明确今后5年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高航道管理与养护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纲要。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基础。
1.法制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十二五”期,各地相继出台了航道管理法规规章,航道法制化逐步加强。《航道法》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航道保护范围划定、通航建筑物建设“五同步”等重要制度为开发利用和保护航道资源、促进航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航道网络结构持续改善。“十二五”期末,全国内河和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航里程分别达12.70万公里和1.36万公里,比“十一五”期末增加2759公里和3420公里;沿海航道养护里程达1万余公里,20万吨级以上进港航道达30余条。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等航道实施了扩能升级等工程,干支直达、江海连通的内河高等级航道网络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改善。
3.管理养护水平逐步提高。“十二五”期,完成《内河通航标准》等10多项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建立了航道管理与养护考核等制度,开展了全国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截至2015年底,全国内河和沿海航道养护里程达10.8万公里,其中内河航道一、二类维护里程分别达2.38万公里和2.27万公里,长江干线提高航道维护尺度里程累计2100余公里。
4.航道资源保护取得成效。各级航道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航道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涉航工程建设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和监管,启动了长江干线等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配合开展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等航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大力推动碍航闸坝复航,积极推进百色、龙滩等枢纽通航建筑物复建,乌江构皮滩枢纽升船机复建和富春江七里泷碍航闸坝改建工程取得重大进展。
5.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开展长江干线数字航道建设,长江电子航道图3.0版已在全线推广应用,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图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完成“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在长河段航道整治、枢纽通航建筑物、新型整治建筑物等方面取得突破。船闸联合调度、水上ETC、船舶过闸远程申报等技术得到应用,提高了过闸效率和服务水平。
6.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深化。开展了长江干线和跨省重要航道管理养护机制研究,有序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水上综合执法改革等。积极开展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推动理顺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深化了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为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十二五”期航道管理与养护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航道事业发展不平衡,各地管理养护水平差异较大,沿海航道管理职责尚不明晰,同一流域、区域通航标准有待进一步衔接。二是部分内河航道不通不畅现象仍然存在,碍航闸坝复航工作任务艰巨,运转有序高效的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机制仍未形成。三是航道基层养护队伍人才短缺断档问题日益突出。四是内河和沿海航道管理养护任务日趋繁重,养护资金长期不足的问题愈发显现。
(二)形势要求。
1.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快完善航道治理体系。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航道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是体现公共服务属性、发挥政府职能的重要领域,“十三五”期必须要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航道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督,进一步完善航道治理体系。
2.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部署要求加快航道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十三五”期,国家“三大战略”和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的实施,畅通、安全、绿色、高效的现代化水运体系的建设,船舶大型化发展对深水航道需求的进一步加大,航道管理养护和安全畅通保障任务更加艰巨,必须加快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继续推动管养手段向规范化、智能化转变,管养模式向预防性、主动型转变。
3.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加快提升航道公共服务能力。我国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日益紧迫,沿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移态势凸显,港口转型升级、多式联运有序推进,邮轮、游艇业快速发展,对航道公共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保障性提出新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品质,拓展服务内涵与方式,实现航道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化。
4.着力推进“四个交通”建设要求加快航道与新技术应用融合。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和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等新技术迅猛发展,必须加快电子航道图、数字航道、航标遥测遥控等新技术在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推进航道管理与养护现代化发展。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四个交通”发展要求,以推进航道管理与养护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为统领,以加快转型发展为主线,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坚持建管养并重发展,认真贯彻实施《航道法》,强化航道管养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为实现畅通、安全、绿色、高效的现代化水运体系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治航,强化治理。以贯彻落实《航道法》为统领,通过加快完善航道法规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航道资源保护,规范航道行政管理与养护作业,推进航道治理体系现代化。
深化改革,管养转型。坚持管理体制和管养机制改革共同推进,加快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继续推动管养手段向规范化、智能化转变,管养模式向预防性、主动型转变。
需求引导,服务至上。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的理念,以更好地服务水运需求为宗旨,拓展服务内涵,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品质,强化安全生产,推进航道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现代化。
统筹协调,科学发展。坚持以全局视野和科学手段统筹推进航道建设、管理与养护,更加注重资源综合利用和流域、区域内航道协同发展,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在航道管理与养护中的应用,有效促进航道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要在航道管理与养护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航道管理养护现代化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善,标准规范体系较为完备,公共服务体系更加高效,支持保障体系更加有力,监督管理体系更加严密,总体适应水运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目标如下:
——内河航道养护里程10.4万公里;
——沿海航道养护基本覆盖;
——内河一类、二类维护航道里程5万公里;
——内河一类、二类航道维护尺度公布率100%;
——内河一类、二类航道维护水深达标率100%;
——沿海航道设标数量约1.5万座;
——内河航道设标数量约5.1万座;
——内河航标一类、二类维护达标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法治,推进管理养护法治化制度化。
1.加快建立《航道法》配套法规体系。一是做好《航道法》配套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工作,开展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加快制定并出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和公布办法》《通航建筑物管理办法》,修订《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二是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逐步形成上下协调、基本完善的航道法律法规体系。
2.进一步完善航道管理养护制度体系。一是适应国家有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要求,完善航道管理养护制度。二是推进航道管理部门完善航道和航标巡查、通航建筑物停航检修、整治建筑物维护、专项养护工程管理、养护资金管理与考核等航道管理养护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三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航道养护质量考核标准,建立通航建筑物运行监督考核机制。
3.建立健全航道行政执法机制。一是建立航道行政执法的有效机制,落实航道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职责。二是建立权责清单,完善执法标准和程序,提高航道行政执法透明度。三是研究建立健全长江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四是完善航道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深化改革,提高行业治理能力。
4.深化航道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各级航道管理体制。二是加大中央对跨省区重要干线航道管理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的作用。三是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要求,推动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四是开展沿海航道管理养护机制研究,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主体,加强沿海港口公用航道维护管理。五是完善通航建筑物管理机制,优化梯级枢纽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通航建筑物实行统一运行调度。
5.稳妥推进航道养护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是在航道维护性疏浚、清障扫床、整治建筑物维护、航道设施(除航标外)保养维修等领域,具备条件的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强化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应急抢通、航道巡查、航标巡查与调整等领域的专业化养护和保障能力,加强测绘能力建设。三是加强市场信用管理,强化对养护工程市场化主体的监管,引导和培育养护市场健康发展。
6.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加强与水利、水电等行业部门的协调,积极参与涉及航道权益的水利、水电及其他行业的规划、建设过程,充分利用江河治理、环境整治、国土开发等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二是利用好部际协作平台,完善长江、珠江、京杭运河航道管理部门与水利等部门的协调机制,依法参与梯级枢纽调度规程的制定。
(三)科学养护,提升综合服务和保障能力。
7.分类推进全国航道养护协调发展。一是加强高等级航道及其重要支流航道养护,确保干支流航道通航尺度的有效衔接;提高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航道,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等航道通过能力。二是加强沿海全国主要港口重要进出港航道养护,合理确定沿海航道养护范围。三是增强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养护能力,逐步实现界河航道全部纳入养护范围。四是注重库区、湖区、山区、沿海陆岛和岛际运输等航道的养护,服务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五是做好地区重要航道养护,推动全国航道养护协调发展。
8.推进养护工作规范化。一是健全航道养护标准体系。修订《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制定沿海航道维护技术规范、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加快出台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等。二是科学制定、严格落实养护计划。做好养护计划与预算编制的有效衔接,积极争取养护资金,加强养护计划的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开展航道养护技术考核。三是推动航道养护基地、船艇、测量、备品备件等设备设施标准化配置工作,建立标准化配置示范点。四是实施精准养护。利用新技术提高预测预报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养护工作,提高航道、航标维护工作效率,加强日常监测维护,降低船闸停航检修频率,缩短停航时间。
9.提升航道公共服务能力。一是提高主动服务能力,引入新媒体,拓展航道、通航建筑物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不同水情条件下航道信息,方便航运企业充分利用自然水深提高运输效益。二是大力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加快长江干线电子航道图免费推广应用,鼓励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积极采用电子航道图。三是推进船舶便利过闸,推广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和智能调度指挥系统,优化船舶过闸交通组织,推进梯级枢纽通航联合调度;在收费船闸推广ETC系统和联网建设,提高船舶过闸效率。四是提高服务便民能力,完善航道服务区船舶维修、能源和生活物资补给、废物和生活垃圾接收等配套设施,提升服务区供给能力,拓展船舶签证、货物承运信息交流等服务功能。五是规范航道公共服务,建立并完善公共服务清单,公布服务事项。
10.完善航道应急体系。一是加强航道应急体系建设,完善航道应急抢通机制和工作预案,优化应急处置程序。二是加强与水利、地质、气象等部门信息沟通和预警联动,提高台风、汛情、地质滑坡等灾害险情对航道损坏情况的预警能力。三是加强应急抢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化技能培训和实操演练。四是完善航道应急物资储备。
11.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一是加快引进法律人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优化管理人员专业结构,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三是改善基层工作和生活环境,拓宽基层养护人员招聘途径,健全人才招聘机制,解决基层队伍老龄化问题。四是稳定队伍,完善激励机制,引导职工做好职业发展规划,提供发展平台,实现发展愿景。五是加大全员培训力度,注重基层一线职工业务培训,丰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技能、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六是强化航道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和弘扬航标灯精神,努力提升行业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
(四)强化管理,加强航道资源保护。
12.做好航道保护的基础工作。一是开展航道发展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完善航道发展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机制,对沿海航道以及内河未定级航道、需要重新调整等级的航道开展评定工作。二是做好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为重点,加快推进全国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三是开展航道专项调查工作。重点对沿海航道,长江干线支汊航道,以及新增库区、湖区航道等开展专项调查。
13.切实落实航道保护法律制度。一是全面开展涉航工程建设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科学、客观地处理好涉航工程与航运长远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不形成新的碍航闸坝和桥梁等。二是认真落实通航建筑物建设“五同步”制度,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三是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管理,推进运行方案的编制、审核、公布、执行及其监督管理等程序与标准建设,保障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有序、高效。四是加强航道采砂活动全过程监管,积极参与采砂规划和许可审查,加强采砂现场监管,配合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惩损害航道资源的非法采砂行为。五是严厉打击其他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各种破坏航道资源的行为。
14.强化航道行政执法和监督。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严格执行航道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及结果,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航道执法巡查,有序开展航道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打非治违等行动,对破坏、损毁航道的行为依法惩处;严格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和强制措施。三是强化执法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五)转型升级,推动安全绿色创新发展。
15.加强航道安全管理。一是健全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切实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二是推动实施重要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以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重要沿海航道为重点,加强对桥区、浅险区、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等重要航段航标等导助航设施的配置、维护和巡查,充分利用航标遥测遥控、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技术,加强对重要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力度,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运行状态信息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三是加强航道养护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中的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进一步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运行。
16.推进绿色生态养护。一是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研究制定生态航道和绿色养护相关技术标准,支持有条件地区率先开展生态航道建设和绿色养护试点,引导航道养护绿色循环发展。二是研究和倡导使用环保型疏浚设备,减少施工作业污染,提高疏浚土综合利用,积极采用生态护岸技术,构建环境友好、美观和谐的绿色航道。三是推进航道养护设备设施应用岸电和LNG、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17.加大航道管养新技术应用。一是深化数字航道技术研究,积极推进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等数字航道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研究建立水上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大力推广应用航标遥测遥控、水位遥测遥报、通航建筑物快速检修等技术,积极开展浅水河床扫测等新型设备研发,加大新材料、新能源推广应用力度。三是加大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视频监控、北斗、AIS等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航道要素、通航建筑物、航标等导助航设施的运行状态监测能力,探索利用无人机辅助航道执法和巡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本纲要为指导,统一思想、统筹安排、做好实施组织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十三五”期航道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做到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通过制定计划、强化执行、加强监督、及时总结等措施,实现纲要的发展目标。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航道管理养护工作,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完善人员配置,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统筹做好部门间协调,为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航道法》和预算管理的要求,将航道管理养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要完善资金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航道养护的投入,多渠道拓展航道养护资金来源。
(四)加大监督考核。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工作,加强对本纲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部将在“十三五”期中和期末对纲要执行情况开展必要的评估和总结。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要及时研究解决本纲要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重点任务完成时效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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