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6〕24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08 02:25:2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491号

 

 



中共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12号),明确了中央管理的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全国党校教师进修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计划内培训(财政保障的除外),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标准,按照《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4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收费标准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011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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