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规划〔2016〕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16〕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城市群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主体形态,也是拓展发展空间、释放发展潜力的重要载体,还是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4〕106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群规划编制进度,促进城市群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编制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17年拟启动珠三角湾区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关中平原城市群、兰州—西宁城市群、呼包鄂榆城市群等跨省域城市群规划编制。
(二)边疆地区城市群规划,由相关地区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编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2017年拟启动云南滇中、新疆天山北坡等城市群规划编制。
(三)省域内城市群规划,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组织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2017年底前,由所在省政府编制完成后报备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主要任务
各有关地区可参照国务院批准的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哈长等城市群发展规划,立足地方实际,抓住突出矛盾,针对阻碍城市群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抓紧研究并完成规划研究编制工作。
(一)明确城市群空间范围和发展定位。科学评价自然地理格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交通联系和未来发展趋势,明确城市群的空间范围(具体到县),确定城市群在国际国内格局中的发展定位和未来发展目标。
(二)优化城市群空间格局和城市功能分工。对城市群空间进行开发建设适应性评价,明确不同类型国土空间的比例和分布,提出优化城市群空间格局和开发方向的总体思路。根据城市群空间格局、城市发展基础和潜力,确定各主要城市功能定位,提出各主要城市人口规模目标和建设用地控制面积。
(三)促进城市群产业转型升级。掌握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和城市群发展定位,着眼提高产业整体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出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城市群城市产业分工的总体思路,明确产业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的重点。
(四)统筹城市群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着眼提高综合保障和支撑能力,针对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环节,统筹研究提出城市群对内对外的交通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布局方案。
(五)提升城市群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把握全球化趋势和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研究提出培育城市群对外开放新优势的总体思路,明确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主要路径和对策。
(六)强化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着眼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针对突出环境问题,研究提出城市群生态空间格局和重大环保设施的布局,要明确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强化节能减排、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并研究提出城市群内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
(七)创新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充分梳理阻碍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主要瓶颈和突出矛盾,提出促进城市群市场体系、生态环境、重大基础设施等一体化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出跨区域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和管理协调模式。
三、具体要求
规划期原则上近期规划到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0年。
(一)体现国家战略、注重改革创新。编制城市群规划必须贯彻落实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从国家城镇化战略格局出发,确定总体定位和发展方向。规划编制要注重改革创新,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加强城市群一体化机制建设。
(二)突出重点难点、着力解决问题。规划编制要准确把握城市群特点,立足地区实际,针对城市群空间范围确定、总体定位、主要城市功能分工、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一体化体制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和地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有所指向,有效解决问题,确保规划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三)加强研究论证、确保切实可行。规划编制不能停留在难以考核评估的空洞口号、似是而非的观点上,要扎实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收集、目标测算等工作,重点做好总体思路、重大目标、改革举措、配套政策和工程项目论证工作,使之更加切实可行。
(四)着力协调配合、吸纳专家参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编制的配合和协调,加强与城市群周边地区的协调。充分利用相关领域专家力量,建立稳定的规划编制专家支撑团队。
四、组织实施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工作情况,成立专门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尽快启动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责任,确定具体负责同志,专门衔接规划编制工作。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和有关成果报送我委(推进城镇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王政,68501848 68501657(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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