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6〕74号《司法部关于免去肖印奎等三十九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免去肖印奎等三十九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2016年8月11日 司发通〔2016〕74号)
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云南省(市)司法厅(局):
《关于免去肖印奎等7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冀司〔2016〕54号)、《关于提请对公证员陈勇免职的请示》(沪司〔2016〕84号)、《关于报请免除张善仁等2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16〕21号)、《关于提请免去陈梅聪等2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16〕36号)、《关于提请免去周明等七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皖司发〔2016〕45号)、《关于提请免去唐蜜霞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6〕67号)、《关于提请免去曹金如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6〕141号)、《关于提请免去马奇年等九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16〕56号)、《关于关于报请免去林世福等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9号)、《关于报请免去孙家壁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13号)、《关于报请免去赵建军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20号)、《关于报请免去张志林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21号)和《关于报请免去唐义荃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3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三十九人公证员职务:
河北省 肖印奎、赵书歧、冯恩辉、刘凤悦、褚金月、马玉鹏、潘利群;
上海市 陈勇;
江苏省 张善仁、冯亦然;
浙江省 陈梅聪、卢尚雁;
安徽省 周明、丁鹏程、张杰、张顺、谢海林、吕艳、沈建平;
福建省 唐蜜霞、曹金如;
河南省 马奇年、冀肖虎、王秀良、娄长江、刘延发、黄家军、周强、雷正国、郭歌;
云南省 林世福、杨洁、刘广捷、孙家璧、赵建军、张志林、严衡燕、唐义荃、杨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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