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6〕37号《司法部关于任命王宁宇等三十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6-12-11 01:13:37
司法部关于任命王宁宇等三十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司发通〔2016〕37号
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福建、江西、重庆、云南省(市)司法厅(局):
《关于任命王宁宇、朱清二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津司报〔2016〕11号)、《关于王玉洁、时欣苗同志任命公证员的请示》(冀司〔2016〕23号)、《关于任敏华等5人公证员任职的请示》(晋司字〔2016〕9号)、《关于报请熊爱民等6名同志担任公证员的请示》(苏司办〔2016〕19号)、《关于提请任命翁春珠等7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6〕68号)、《关于提请任命晏洁琼等3人为公证员的请示》(赣司公证字〔2016〕4号)、《关于报送谭雪飞公证员一般任职报审表的报告》(渝司文〔2016〕13号)、《关于报请任命苏秀军等三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函〔2016〕20号)和《关于报请任命杨钟鹏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1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三十人为公证员:
天津市 王宁宇、朱清;
河北省 王玉洁、时欣苗;
山西省 任敏华、李洁、王红、张爱花、景沙;
江苏省 熊爱民、王龙、张敬鸥、景瑾、吴颖、杨文君;
福建省 翁春珠、刘伟萍、蔡长斌、邓倩、庄雄峰、阮君、林英;
江西省 晏洁琼、叶莎莎、钟靓;
重庆市 谭雪飞;
云南省 苏秀军、吴云波、韦艳飞、杨钟鹏。
司法部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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