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07〕17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并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调解员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5)司发计字第384号]和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等;
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
3.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
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每年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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