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办通〔2010〕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完善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评价体系,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现将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后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前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司办通(2009)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五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
(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和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或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重要技术问题;
(三)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者作为主要研究人员(限课题承担者前二位)至少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八条 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科研项目或有主持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任副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或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
(四)任副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刊物上;
(五)任副研究员期间主编出版1部以上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第九条 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院校普通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任主检法医师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主检法医师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主检法医师或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
(三)任主检法医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条 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主任法医师5年以上;
(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三)任副主任法医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四)任副主任法医师期间主编1部以上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者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院校普通班毕业),任工程师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工程师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工程师或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
(三)任工程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三)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四)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主编1部以上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者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SCI或者EI收录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鉴定人员。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本细则第七至十二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
第十四条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取得3年以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取得3年以上卫生系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承担本专业主要鉴定项目的鉴定能力,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
(五)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取得3年以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承担本专业各鉴定项目的鉴定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五)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
第十六条 从事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有医学专业学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者处罚期未满的;
(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已连续2年未通过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应当暂停申报1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者其主管厅(局)审核后,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条 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推荐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份;
(三)《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简表》;
(四)《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年限)、检案数量证明;
(六)反映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2份;
(七)申请人任现职期间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10份(复印件);
(八)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评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成果及奖励证书、承担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中,第 (六)项需要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第 (七)一(十一)项需要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材料一式3份,并由呈报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交反映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能力的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20份(加盖呈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高评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公道正派,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每届评委不少于25人。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和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核材料。高评委办事机构对接到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学术评估。高评委各专业学科组组织同行专家对送审的论著和司法鉴定文书等评审材料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组织对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破格申报评审人员的答辩工作;对申报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作出评估,向高评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高评委办事机构将初步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分送各高评委成员审阅。
(三)评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参加年度评审的高评委委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各学科组向评委报告对申报评审人员的初步评审意见和推荐意见,评委对申报人逐一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四)审批。评审结果经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送达。高评委办事机构负责向各委托评审单位发送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完成年度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自高评委评审会通过评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伪造、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通过评审之后两年内,对评审结果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由呈报单位提出,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高评委学科组或者办事机构查证后,提交下次高评委评审会复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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