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5〕24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公信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为新时期公证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标志。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证质量和公信力的要求日益提高。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高度重视公证质量管理和公信力建设,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开展质量检查,全面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公证员坚持服务为民,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公证质量管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公证当事人反映公证质量问题数量增多,社会舆情也有反映,有的公证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审查把关不够严格,少数公证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淡漠,不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甚至违反公证程序,出现瑕疵或者错误公证书;有的公证机构公证效率不高,便民利民的工作措施不到位,出证周期长;有的公证员违规收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公证工作服务为民作用的发挥。各地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提高公证质量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全面提升公证质量。
二、大力加强公证员队伍质量意识教育
各地要加大公证员队伍教育管理力度,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教育引导广大公证员坚持依法执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办理公证事务;坚持执业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坚持质量至上,高标准办理公证事务,将公证质量意识融入公证执业活动中;坚持诚信执业,自觉加强以诚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出现假证、错证。要在公证执业中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不准未履行公证受理、登记、审批等程序私自出具公证书,不准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准违规收费,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准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加强公证执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要针对目前公证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公证执业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管,不断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公证质量检查,针对本地区公证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深入办证一线,集中排查公证质量和效率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及时通报,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完善公证质量监管制度,健全公证复查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公证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制度,健全公证执业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证受理、审查核实、出证审批、立卷归档、质量评价、争议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标准。强化质量监管手段,建立完善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办证信息录入、办证流程控制、办证质量监管等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对办证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和工作效率。
健全完善公证机构质量控制机制。健全质量风险预防机制,严格公证受理标准,对存在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严格依法不予办理公证。健全质量过程控制机制,严格内部质量监测,严格规范审查核实、出证审批等工作流程,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健全业务质量评查机制,设立公证质量检验员,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质量自查互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执业行为,消除执业隐患。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服务收费,主动公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健全便民利民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强化执业技能,改善服务设施,提高办证效率,明确出证时限,切实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出证,全面提升公证服务品质,真正把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依法依规惩处公证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并举、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相结合,做好对公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工作。认真做好公证复查和投诉处理工作,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公证质量问题,要及时调查,反馈处理情况。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对违法违规办证、出具错假证以及公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等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及时整顿、坚决纠正。
四、切实加强对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要高度重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把加强公证质量监管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抓实。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的管理责任,注重沟通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有效推进公证执业机构建设,落实公证处执业管理责任,严密各项工作流程,堵塞工作薄弱环节。要加强公证舆情监测,注重对舆论的正面引导和有效疏导。要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对涉及公证服务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要及时上报下达,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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