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6〕71号《司法部关于公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12-11 08:37:45

司法部关于公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




司发通〔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和部领导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增强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公证工作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在此过程中,各地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严肃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公证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从各地处罚情况看,个别公证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流程不规范,审查把关不严格;个别公证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淡漠,不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甚至违反公证程序,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现将北京等地严肃处理公证违法违规行为的6件典型案件予以通报(见附件)。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加强公证工作监督管理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抓紧抓实,切实提高公证公信力。要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队伍教育管理,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公证员,认真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公证员坚持依法执业,强化红线意识,严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底线。要不断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和公证机构质量控制机制,进一步规范执业活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执业责任。针对投诉较多的重点对象、重点事项,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深入查摆突出问题。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各地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吉林等地严肃查处公证违法违规行为的6件典型案件
 

 


司法部

2016年7月28日
 

 

 


吉林等地严肃查处公证违法违规行为的6件典型案件

 

 



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公证处原主任任炳南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白山市浑江公证处原主任任炳南,明知他人申请办理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不符合公证受理条件,仍然予以受理并指派公证员牟雅娟、刘高等人出具公证书,造成损失423万元,情节严重;白山市浑江公证处原副主任牟雅娟、公证员刘高明知承办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不符合公证条件,在任炳南的授意下仍然违法违规出具公证书,分别造成损失243万元、90万元。2013年12月30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认定任炳南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牟雅娟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免于刑事处罚。刘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免于刑事处罚。任炳南不服判决,上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共白山市司法局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于2014年7月17日决定给予任炳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吉林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15年2月4日给予任炳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白山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给予牟雅娟、刘高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公证处原公证员乌云高娃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经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公证处原公证员乌云高娃2007年至2011年担任公证员期间,使用当事人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土地评估报告等,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建筑物出售合同、典当合同等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公证时,未要求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到场,未作谈话笔录,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认真审查,公证书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2014年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认定乌云高娃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二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认为,乌云高娃于2007年到2011年担任二连浩特审公证处公证员期间,未尽守职责,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6日给予乌云高娃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纯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办理公证案

经北京市司法局查明,2013年5月17日,中国公民阿某手持黄某有关证件,声称自己是黄某,与马某、靳某一同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王纯为“黄某”办理了委托公证和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了(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171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172号、14175号、14179号等四份公证书。北京市司法局认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员王纯办理上述公证的过程中,未能审查发现申请人不是黄某本人,向“黄某”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171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172号、14175号、14179号等四份公证书与事实不符,上述四份公证书的申请人不是黄某本人,公证事项不属实,公证员王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有关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办理公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笫二项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于2015年12月31日给予公证员王纯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及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员王泽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办理公证案

经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查明,2013年8月8日至8月23日,蜀都公证处公证员王泽为94份不真实户口出具了(2013)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4144号等94份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认为,公证员王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有关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办理公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司法局于2014年1月28日给予公证员王泽警告并处罚款八千元及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蜀都公证处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九千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五、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证处原主任汤建中贪污、挪用公款案

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台州市商都公证处原主任汤建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大头少尾、少开记账联发票金额的方式非法占有路桥区公证处公证费217900元,非法占有路桥区公证处公款2636. 40元,以私开转账支票方式擅自挪用路桥区公证处提存账户中的提存款112.6万元,擅自挪用路桥区公证处基本账户中的公款20万元。2013年11月22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认定,汤建中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省司法厅于2014年4月1日给予汤建中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六、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原副主任黄家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案

2015年11月22日,深圳公证处原副主任(主持工作)黄家忠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经中共深圳市纪委查明,黄家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组在调查深圳公证处业务费开支情况及本人涉嫌违纪事实过程中,黄家忠与他人串供,妨碍调查取证。违反组织纪律,在公证处招录人员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先后安排亲属、同乡共18人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工作。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间,黄家忠以虚开发票、私自购买购物卡、用购物卡购物二次开发票报账套现、购买私人物品公款报账等方式,贪污公款人民币925574. 12元。经深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黄家忠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2016年4月6日,深圳市监察局决定给予黄家忠开除处分,违纪所得由市纪委收缴。目前.黄家忠违纪案件已经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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