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3〕126 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
(2013年8月27日 司发通〔2013〕1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 ,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多渠道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1. 充分发挥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渠道作用。各地要以地市级(包括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积极有效地开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一般应当交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但对于重大、特殊、敏感或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处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2. 有效发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作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负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和履行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如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组织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技术咨询、解答有关鉴定技术问题;开展争议调解工作等。对于投诉反映出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适用争议较大的,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行专家研究,对于形成共识的,可以通过发布执业指南的形式规范本地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3. 切实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作用。各地要指导、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和改进投诉接待工作。鉴定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对于当事人的投诉要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核实,不得推诿、敷衍。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要采取有效办法及时解决;对于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庭质证等法定程序解决。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认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开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落实处理决定。对接待当事人不认真或配合投诉调查处理工作不积极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约谈机构负责人,督促整改。
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参与投诉调解,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积极化解争议纠纷。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执业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鉴定人要追究相应的执业责任。
二、严格规范投诉处理程序
4. 严格规范投诉受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公布投诉处理程序、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事项,方便群众依法投诉。要耐心听取诉求、认真解答问题,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事项和投诉材料,严格认定受理情形和不受理情形。对于投诉人除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外,还反映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并提出有关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意见已被人民法院采信,但投诉人反映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并提出有关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受理并对属于受理情形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调查;对于投诉故意做虚假鉴定问题并且能够提出证据线索或者合理理由的,应当受理。
对于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
对于通过信访渠道收到的司法鉴定投诉材料,除已按《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过的重复投诉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5. 严格规范调查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期限意识,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加强证据收集和证据固定工作,认真制作调查笔录,按时向投诉人送达投诉处理相关文书。对于需要延长投诉受理、处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要建立投诉处理档案,记录投诉案件的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开展调查工作要依法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执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6.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地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于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则问题的,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要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业惩戒的情况向鉴定机构、鉴定人所在地的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同时记入执业诚信档案,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7. 严格规范投诉处理答复。司法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完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作出投诉处理答复。投诉处理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答复应当依据合法、内容完整、回答充分,包括对投诉事项的回答、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理、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法等。投诉处理答复的格式应当严谨、规范,要有司法行政机关的文头、规范的标题、统一的文号等,落款处要加盖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章。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答复不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应当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三、切实加强投诉预防工作
8. 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要采取措施,引导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认真研究、严格审查,对于不属于司法鉴定事项的、超出本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或者发现同一事项多头委托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委托人拒绝签订委托协议的,可以中止受理或者终止鉴定;对于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鉴定机构要健全风险告知制度,在接受委托前发放风险告知书,提示鉴定风险,明确告知委托人或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9. 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要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年度检查制度和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定期考核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资质考核和质量监督、评查活动,推进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发生。
10.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要建立完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涉及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和重大社会活动的鉴定委托,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于重大疑难、特殊复杂的鉴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的,鉴定机构要向所在的行业协会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辖区内司法鉴定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司法部。
11. 依法通过法庭质证解决鉴定争议。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阶段和关键环节。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形成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共同监督、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并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需的条件,维护鉴定人执业权利,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和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质证的方式解决鉴定争议,切实发挥法庭质证程序在解决鉴定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共同维护好鉴定秩序。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2. 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工作。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涉及群众利益、涉及社会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明确投诉处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把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有效防止司法鉴定投诉、信访案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为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13. 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中,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到有管理职责、管理机构、管理干部、办公用房和业务经费。辖区内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到有工作要求、有专人负责。要通过组织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负责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办案质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和鉴定争议。
14. 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协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法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对于投诉处理工作中涉及的政策、法律问题,要与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研究,确保处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公正。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要及时抄送法制工作机构。
15. 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投诉处理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投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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