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电明字〔2016〕1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12 07:47:42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近日,一些地方和部门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是否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经研究,答复如下: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交纳党费,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从2014年10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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